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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教厅秘函[2006]37号)和《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的规定,现将我院申报该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奖范围
㈠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㈡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九五”、“十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㈢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第四届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教育学科、心理学科)与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实行统一评审。
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㈤参评成果限定在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二、参评成果
㈠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等(不包括工具书、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㈡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三、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基本条件是:
㈠政治标准: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㈡学术标准: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㈢社会标准: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和好评。应用研究成果对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和改革方案,被吸收采纳,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
㈣以反映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四、申报办法
㈠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个集体(课题组)参评成果只限一项。
㈡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内重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省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7份(申报评审表2份原件、4份复印件,6份匿名活页评审材料,参评成果7份。
㈢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匿名活页评审材料可在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
五、申报时间
2006年6月28日以前各系将申报材料统一报教务处教学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第三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2.匿名活页评审材料
教 务 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加强和改进实践教学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