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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安徽省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努力使我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成为教学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教学改革和实现资源共享的有力手段,使其在提高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学校对《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由国家级、省级、校级三级体系构成,含专业类建设、课程类建设、师资类建设、实验与实践教学类建设、课程思政类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成果奖等类别,以及随着办学事业发展而设计的其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我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加强项目过程性管理,推动项目建设,努力形成有学校特色的标志性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成果,并促进成果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资金包括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拨付的资金以及学校配套或奖励的专项经费。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实行学校和项目所属单位两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领导组”),全面领导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对项目申报、建设过程和结项验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领导组下设“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职责:
1、制定学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
2、组织和指导各级各类项目申报、评审、检查、评价和验收工作。
3、督促项目建设情况,接受项目的结项、延期、变更等申请。对不按任务书建设或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对不接受限期整改建设或立项不建设的项目报校“质量工程领导组”后给予撤销。
4、编制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协助项目主持人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5、协调项目建设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所属单位(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结合本项目单位工作实际,紧扣教学改革与教学质量建设需要,通过充分论证研究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确定项目建设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
2、按照学校及本办法的要求,按时编制、及时报送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直接负责本单位项目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入和目标实现,达到计划要求。
4、按照学校部署,向“质量工程办公室”报送本单位项目年度整体执行情况报告。
5、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第八条 校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主要职责: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在认真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项目任务书并组织实施。
2、组织并参与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在项目建设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3、按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经费的使用。
4、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九条 项目主持人不可随意更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进度安排、预期成果、项目组成员及排序。确需更换项目主持人或增减项目组成员或改变项目组成员排序,须由原项目主持人提出申请报校“质量工程办公室”,经校“质量工程领导组”研究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质量工程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申报与立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由“质量工程办公室”组织。
1、各项目单位申报前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申报指南》,广泛动员,合理规划与设计,根据本科教学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本单位专业发展规划,认真分析教学教改已有基础、相对优势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申报项目,提高项目申报的立项率。
2、申报人应为具有较强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研究和建设能力的学校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或直接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
3、有在研项目的主持人不得主持申报同级或下级别同类项目,但鼓励申报上一级别同类项目;未按期结项的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存在项目申报和研究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主持人5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4、同一申报人同年度申报各级本科教学工程建设类项目均限1项,认定类和报奖类不限。
5、校级项目经学校评审立项后开展研究。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经学校评审后推荐。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的中期检查由“质量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
1、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各项目单位初查后上报“质量工程办公室”备案。
2、学校复查审核通过后,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留存“质量工程办公室”,省级、国家级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
第十二条 结题验收。各级各类项目均需在建设期满后申请结项。
1、项目(含提前结项的项目)的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工作首先由项目单位开展,提前结项的验收或鉴定初评会外请专家须不少于2人,项目单位应及时上报相关验收材料。
2、学校组织复查审核通过后,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留存“质量工程办公室”,省级、国家级项目的结题验收材料上报有关主管单位并归档。
3、项目应注重项目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并在提交结题报告的同时附上研究成果推广应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4、为积累我校在教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各级各类拟结题项目应达到项目申报的当年申报指南的结项要求,若以教研论文为预期成果,结项标准为:三类及以下项目须公开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及以上,二类及以上项目须在三类及以上期刊公开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及以上。教研论文发表须注明项目批准号。
第十三条 每年3月、11月为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推进月”,学校组织对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开展专项检查和验收,结果将公布在校“本科教学工程专题网站”。
第十四条 项目的终止或撤销。到期项目必须结题验收。因故不能按时结题的,按项目建设要求申请延期,填写延期报告。已到期未结题又未申请延期的项目以及超过延期仍未结项的项目,作撤项处理。初查、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由项目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质量工程办公室”备案。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
1、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各级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须通过中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认定职称评审、教学质量考核等使用条件。
第十六条 其他。在项目过程性管理中,项目单位要充分发挥二级管理作用,按时报送项目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的相关材料,检查验收的优秀率、延期和整改情况及材料报送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校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分配,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经费管理遵循“谁申请,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经费原则上分两次划拨到项目负责人账户。项目启动后首批拨付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第二批拨付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暂停拨付,整改后通过检查验收的项目下一年度扣减年度经费的40%拨付,结项验收优秀的项目奖励年度经费的20%用于成果展示和推广。项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的预算,合理开支。
第十九条 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学校拨付建设经费不得列支劳务费及各种奖金福利类支出,不得用于购置设备,不得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项目当年结余经费收回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质量工程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校教〔2014〕10号)同时废止。
(校教〔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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