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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大学体育》课程异步教学改革,推进课内外一体化教学进程,加强完全学分制条件下学生参加体育竞赛的课程化管理,调动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丰富我校大学生的体育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二条学生参加课外体育竞赛获得体育学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系统,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体育教学部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学院学生会体育部负责组建各级体育组织,包括班级、年级、学院体育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系列课外体育活动、竞赛。

    第四条各学院学生会体育部有义务配合协作完成学校、体育工作部门的体育工作,业务上受课外体育教学部指导。

    第三章 评定办法

    第五条体育竞赛活动分为校外体育竞赛和校内体育竞赛(包括田径运动会)两种类型,体育竞赛学分评定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第六条在教务处指导下,大学体育教学部建立校外体育竞赛学分评定小组,组织实施学生校外体育竞赛活动的体育学分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大学体育教学部负责组织校内体育竞赛的学分评定,任课教师具体实施。

    1、体育教学部在学期初制定校内体育竞赛计划,竞赛前一个月公布竞赛规程,明确竞赛学分类型、性质等。

    2、学生须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向课程主讲教师提供获奖证书,大学体育教学部按《合肥师范学院大学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标准》,集中认定免修的学分及相应的成绩,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登录。

    3、参加学校田径运动会开幕式体育教学成果汇报表演的学生,课内课时和课外训练、彩排等达到本学期课程总学时情况下,可置换本学期课内教学学时,体育教学部实施监督。

    第八条学生在《大学体育》教学周期间获得的课外体育竞赛成绩,可以在当学期可以置换相应的学分和成绩;学生在寒暑假期间获得的课外体育竞赛成绩,可以在下学期置换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九条具体评定标准见《合肥师范学院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标准》

    第十条大学体育教学部需在每学期成绩评定后,将本学期所有获得校内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和成绩评定学生的信息汇总,认真填报《合肥师范学院课外竞赛学分成绩认定信息一览表》,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评定条件

    第十一条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和成绩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校外体育竞赛由政府、国家教育部或体育总局及其下属单位主办的方可认定相关学分;

    2、校内体育竞赛学分认定的项目有“阳光体育”年级赛,“阳光体育”校级联赛,校田径运动会等;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申请学分免修和成绩认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校在读的本科学生且已修满一年级的大学体育课程2学分,参加上文所规定的体育竞赛活动且自愿参加学分评定;

    2、学生个人校内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合计原则上不得超过2学分;

    第十三条课外体育竞赛学分认定项目及标准见《合肥师范学院课外体育竞赛学分成绩认定标准》。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2016年10月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教务处、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校教〔2016〕34号)

    上一条:大学体育异步教学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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