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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艺术课程管理办法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方案》(教体艺厅〔2006〕3号)精神,结合学校《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和《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要求,在总结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公共艺术课程改革与建设,促进公共艺术教育工作健康开展,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性质

    公共艺术课程是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人才而设立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对于提高审美素养,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塑造健全人格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课程目标

    在公共艺术课程的学习与实践中,通过学习艺术理论、鉴赏艺术作品、参加校园艺术活动等,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培养高雅的审美品位,提高人文素养;了解、吸纳中外优秀艺术成果,理解并尊重多元文化;发展形象思维,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提高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和谐发展。

    三、课程设置

    (一)限定性选修课程。《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

    (二)任意性选修课程。作品赏析类,如《交响音乐赏析》、《艺术作品赏析》、《民间艺术赏析》等;艺术史论类,如《中国音乐简史》、《外国美术简史》等;艺术批评类,如《当代影视评论》、《现代艺术评论》、《文艺评论》、《教育戏剧》等;艺术实践类,如《合唱艺术》、《DV制作》、《体育舞蹈》、《创意会展》等。

    四、课程开设

    公共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每学期开设3至5门课程;公共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每学期开设4至8门课程。满足学生选择修读要求。

    五、课程选修

    (一)选修对象。学校非艺术类专业在校学生。

    (二)选修学分。每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选择修读1门公共艺术限定性选修课程,并通过课程考核取得2个学分,方可准予毕业。对于公共艺术任意性选修课程,学生选择修读不作具体要求,多选不限。

    六、课程管理

    (一)课程管理。公共艺术课程纳入通识选修课程管理范畴。

    (二)课程建设。公共艺术课程建设,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通过公共艺术教育让每一个学生得到艺术的熏陶,提升审美素质,形成健全的人格,增强综合素质。

    (三)课程评价。公共艺术课程评价,重点组织开展艺术技能掌握和认知水平的评价,注重评价学生的情感态度、审美能力和创新精神等领域的发展水平,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提高。

    七、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教〔201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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