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师范学院教务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实验项目管理,促进实验教学体系调整和实验教学方法、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项目是实验课程的核心内容,是组织实验教学、实验课程考核和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实验项目设置反映实验课程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实验项目管理是考核实验教学工作效果、评估实验室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反映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水平。通常由项目设置、项目界定、项目认定、项目实施和档案管理等要素组成。
第二章项目设置
第四条依据实验教学内容和目的,实验项目分为基本实验(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设计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研究创新实验(创新性实验、研究性实验)。
第五条实验项目设置应当根据学科技术的进步、教学内容的更新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其原则为: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对传统实验项目应进行认真筛选和更新;
2.培养学生实验操作和独立设计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观察、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初步科学研究能力;
3.循序渐进,由易到难,要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项目,精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要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及实验条件,可适当安排一些研究创新型实验项目;
4.注意课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
5.因材施教,有必做实验,也有选做实验;
6.实验项目从内容要求到实验方法和设备配置,反映现代科技水平,将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成果引入实验教学。
第六条基础课、专业(或技术)基础课原则上侧重于验证性、综合性实验项目的设置;专业课原则上侧重于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独立设置的设计(实训)课程应侧重于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创造条件设置非课内实验教学项目,尤其是创新性实验项目。
第七条扩大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比例,保证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占有实验的课程总数的80%以上,该类课程设置的综合性或者设计性实验项目不少于1项。
实验课程内设置的创新性实验、研究性实验项目,纳入设计性实验项目统计范畴。
第八条实验项目名称应当全面反映项目内容,用不超过15个汉字表示(或30个字符),超过应予缩写。
第三章项目界定
第九条演示性实验是由实验教师操作,以直观演示的形式,使学生了解事物的形态结构和相互关系、变化过程及其规律的教学过程。其具体内涵为:
①演示实验由教师操作,说明实验原理,介绍实验方法,学生仔细观察,被动了解理论验证过程。
②演示实验是一种直观课堂教学,属于课堂理论教学的组成部分,用于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和记忆。
③实际情形: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为加深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较多,为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有所认识和了解。
第十条验证性实验是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按照教师规定的目的、要求以及实验条件、步骤,独立完成全部实验操作过程,以验证课堂教学的理论,深化理论学习。一般是指单一性实验项目。其具体内涵为:
①学生按照教师给定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和设备、耗材等,去验证某一原理、理论或结论;
②掌握实验基本方法和操作技能,通过现象衍变观察、数据记录、计算、分析直至得出被验证的原理、理论或结论的实验过程。
第十一条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具有一定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运用某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综合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实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性实验。其具体内涵为:
①综合性实验内容一般涉及一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或相关课程多个知识点,它不是几个验证性实验的简单组合或叠加,而是多个实验内容的有机组合和问题交叉分析,找到各个实验之间的相互联系,研究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实验方法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独立思维方式及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③综合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实验手段完成同一个实验,培养学生从不同的角度或采用不同的实验手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设计性实验是由教师拟定题目及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并自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实验方案,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必备的仪器设备并安装调试,独立操作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设计性实验通常分为原理性设计、操作性设计和制作性设计实验。其具体内涵为:
①实验目的、要求、条件及结果明确,实验内容可以覆盖一门或多门课程知识,要求学生通过查阅资料了解实验方法、手段,科学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实验技能设计实验方案。
②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经教师确认无安全隐患后,学生自行调试设备,独立地完成实验全过程。
③设计性实验是一种具有对科学实验全过程进行初步训练特点的教学实践,实验过程给学生提供了较宽阔的思考空间和选择余地,充分发挥学生的思维和想象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受到启发和锻炼。
第十三条创新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针对某一或某些选定创新项目所进行的具有设计、制作及探索性质的实验,主要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设计性实验的高级形式。其具体内涵为:
①创新性实验是指结合课内、课外知识自选课题,由学生制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独立思维、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②实验结果对教师和学生都是未知的,在教师指导下,实验安全是可以预测的。
③为达到实验目的,在实验过程中所采用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要根据实验进展和研究需要不断地调整,不断地研究和探索。
第十四条研究性实验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撰写毕业论文或科学研究训练时,在教师指导下,明确研究课题的任务与目标,提出解决方法,拟定解决方案,运用实验手段与方法,进行综合分析、研究与探索,独立地完成实验的全过程,撰写科研报告,是设计性实验的最高形式。其具体内涵为:
①引导学生紧贴科学研究、工程(行业)实践,选择研究课题,指导学生确定课题研究任务和目标,修订学生解决方案,由学生独立完成实验。
②揭示实验对象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具有一定的学术性。
第四章项目认定
第十五条实验项目认证基本内容包括:
1.增减或调整实验项目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关系;
2.实验项目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
3.师资配备与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4.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教学资料的编写情况。
第十六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由课程负责人(或课题组组长)提出,在第十五条认证材料基础上,应补充如下材料:
1.拟开设实验项目的主要内容、难点、创新点及方案设想;
2.综合考虑项目实施中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项目应有两名讲师以上教师推荐,其中一名是项目指导教师,在第十五条认证材料基础上,应补充如下材料:
1.拟开设实验项目的研究性、创新性及实用性;
2.综述该类项目是否反映学科的最新科研成果或教改成果,是否符合实验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拟开(或更新)实验项目应在计划实验的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如计划内实验学时确实无法调整,应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可将拟开(或更新)调整为选做实验项目。
第十九条拟开(或更新)实验项目应在每年5月、11月底前申报。
第二十条项目认定程序
1.所有拟开(或更新)实验项目必须经所属实验室(教研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讨论,确定实验项目设置是否可行,凡可行实验项目报所在院(部)评审。
2.各院(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申报的实验项目进行评审,签署评审意见。对设计性、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项目报职能部门审定。
3.实验实训中心对全校申报的综合设计性、创新性、研究性实验项目予以汇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最终审定,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凡必做实验项目,必须按照课程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组织实验教学,实验教师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项目。
若有因实验室条件限制开不出的实验项目,由开课单位与实验实训中心联系,负责协调到具有开出能力和条件的其他实验室或其他院校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内容。
第二十二条凡批准新开的实验项目,实验室必须组织教师对新开项目进行试做、试讲,并组织人员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向学生开出,以保证实验教学效果。
第二十三条各院(部)对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目标、内容、实验(设计)流程、仪器设备、方法和手段等进行全面系统规划和建设,加大改革力度,丰富实践经验,为精品实验项目建设打下基础。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片,内容包括: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类别、实验要求、学时、面向专业、实验要求、实验类型、每组人数、循环次数、仪器设备、消耗材料及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各实验室必须完整保留所有拟开(或更新)实验项目论证材料、评审材料和试做试讲材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实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院行〔2006〕21号)和《合肥师范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教〔2011〕49号)同时废止。
(校教〔2017〕52号)
上一条: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下一条:产学研合作教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