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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优化面向产出的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强化质量评价的综合分析与有效利用,构建质量保障长效机制,促进质量文化形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合理性,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等的评价管理,以及利用评价结果持续改进教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工作运行机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专业、课程负责人四级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运行机制。
学校制定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实施办法,做好宣传与解读,指导二级学院定期开展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二级学院制定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相关的各类实施细则,并监督专业及时开展教学评价,督促落实教学持续改进工作。
专业根据教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相关实施细则,组织教师与相关人员开展教学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改进。
课程负责人定期组织教师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并对教学与考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与改进。
第三章 培养目标合理性、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
第五条 二级学院制定其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合理性、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定期组织各专业和其所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社会评价工作,全面了解人才培养质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实施培养目标合理性、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提供依据。
第六条 专业通过对在读生、毕业生、学生家长、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专家、其他高校专家等开展座谈、问卷调查、研讨会、论证会等,并基于政策、现状调研、专业特征、专业未来发展趋势和就业情况对培养目标合理性、达成度进行综合评价,结合社会第三方机构调研评价情况,分别形成培养目标合理性和达成度评价报告。
第七条 应届毕业生主要围绕就业状态、专业教学满意度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等开展调研。往届毕业生主要围绕职业发展情况、培养过程反馈、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等开展调查。社会机构调查主要围绕校友评价及对学校人才培养的意见和建议等开展。
第八条 专业根据培养目标评价的结果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进行修订与完善,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也可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等进行微调,微调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充分论证并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
第九条 二级学院制定其相关专业的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细则,每学年组织各专业对应届毕业生开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并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
第十条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基于课程目标达成评价的成绩分析法为主。既要注重通过各门课程考试、作业等计分形式开展的直接评价,也要注重通过开展座谈、问卷调查、综合考查等形式开展的间接评价。
第十一条 专业根据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结果对课程体系进行适当的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师资和教学资源的配置等。课程体系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专业根据人才培养需要也可对课程体系进行微调,微调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论证并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制定其相关专业的课程体系合理性、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与持续改进实施细则,督促各专业定期开展课程评价,监督落实基于课程评价结果的持续改进。
第十三条 专业定期组织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和用人单位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等开展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明晰课程对毕业要求的支撑,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的对应关系,发现并解决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形成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课程组负责人每学期组织任课教师、学生、中学教师等开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并形成各门课程的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报告。课程目标达成评价要坚持OBE理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既注重各类课程考核的定量数据分析,也注重学生各类学习表现和成果的定性评价。
第十五条 专业根据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结果优化课程体系。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修订课程教学大纲,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等。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课程负责人可以根据课程目标达成需要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评办法等进行局部修正,经充分论证后报二级学院审核备案。
第六章 教学评价质量监控与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质量管理科定期对各专业教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整改方案,并将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督促其及时整改,有效保障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每学年对其相关专业教学评价质量和持续改进落实情况开展自查与自评,学校每学年组织督导组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教学评价与改进工作得以落实。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教〔2023〕19号)
上一条: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持续改进的实施办法
下一条:本科教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