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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
我校2018届共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7198名,其中本科学生3628名,专升本学生241名,五年制专科学生3329名。为顺利做好2018届学生毕业前相关教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程考核工作
(一)学期课程考核
1、按时完成考核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毕业班教学任务安排(校历第10周前)完成学期课程考核和成绩提交工作:
2、加强考试命题管理。按照《合肥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试卷管理规范》要求,组织教师命题、送审、签印试卷,考前检查和领取试卷,并做好试卷的保密工作。阅卷、试卷分析及成绩录入工作应在考核结束3日内完成,学生成绩单、答卷、试卷分析表等应及时送交相关学院。
3、严格考试过程管理。严格审查学生考核资格,合理安排监考教师,编制考表,并报送教务处备案。考核过程中,各单位应严明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4、规范实践环节审核。未按照实践教学环节安排完成实践任务的学生,必须在结束考核前补做;否则取消实践考核资格。
(二)毕业前总补考
1、合理做好考试安排。通识必修课程总补考定于5月23日、24日集中举行,专业课须于5月24日前完成总补考工作。通识必修课程考试安排由教务处组织,试卷印制等由授课单位负责;专业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落实。请各学院于5月10日前将专业课补考安排、集中阅卷安排(见附件1)报教务处。届时学校相关部门将联合开展考风考纪督察、集中阅卷及试卷质量检查。
2、严格考试资格审查。各学院应认真审查学生总补考资格,准确统计、汇总补考科目和学生补考名单,公示审查结果,并通知学生按要求参加补考。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的历届结业学生如需参加通识必修课毕业总补考,由各学院于5月10日前将补考名单汇总报教务处(见附件2),未参加毕业总补考或总补考未通过的,本学期学校不再另安排补考。
3、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各学院应积极加强学校学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解读,学生离校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补考,合格的可以提出结业换毕业申请,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可以申请补授学位
二、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各学院按照相关要求,整理师范毕业生实习材料,做好非师范毕业生实习鉴定;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校教〔2014〕51号)、《关于启动2018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相关工作;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等工作原则上于6月1日(第14周)前全部完成。
三、毕业资格审查与学士学位授予准备
(一)毕业资格鉴定
1、严格毕业资格审查。各学院应严格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九章,逐一审查2018届学生毕业资格,分别填报拟毕业、结业学生名单(见附件3-4)。
2、加强毕业鉴定指导。各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指导学生、班级规范、据实填写《毕业生登记表》;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了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等表现,客观、全面、有针对性地评价学生;学院应认真审查鉴定意见。
3、做好学业预警工作。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5〕45号)第五条第4款,毕业班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5月21前向就读学院提交重修申请(重修课程不得少于4门),逾期不接收重修申请;申请重修的学生暂不颁发毕业证书。各学院需在5月25日前将毕业班学生的《重修申请及课程认定表》和《重修学生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申请重修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相关学院确认班级和重修课程,并按重修课程进行修学。
4、其他有关工作。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符合结业换毕业及补授学位的学生相关材料由各学院于6月4日前报送。
(二)学士学位授予准备
1、严格学位授予条件初审。学院学位委员会分会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2017〕33号),审查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于初审不符条件的毕业生,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2、按程序做好处分解除。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款,“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前处分仍没有解除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见附件5),学院组织对学生处分后表现进行考察,并按处分文件行文报请学校研究是否解除处分;同意解除材料作为学位材料附件报送。
3、加强学位授予条件复审。教务处、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报送材料复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会议评定。
(三)毕业材料报送
请各学院于6月4日(第15周)前报送以下材料:
1、毕业论文(设计)材料:
(1)合肥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情况一览表;
(2)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文档及一览表;
(3)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
2、学历注册材料
(1)2018届结业、毕业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3-4);
(2)2张2寸毕业生图像采集照片;
(3)毕业生登记表一份(盖完章由学院装入学生档案)、学生成绩登记表两份(一份送教务处,一份由学院装入学生档案)。
3、学士学位评审材料
(1)学位分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登记表(附件6);
(2)学位分会同意、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附件7-8,“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的应提供一份含有补考成绩的成绩表)。
四、其它相关工作
(一)请各学院按照财务处、图书馆等部门要求,协助做好学费等欠缴费用催缴、图书(物资)催还等;毕业生无故拖欠的,学校将暂缓其学历电子注册。
(二)请各学院于6月12日前到教务处领取《学生离校通知单》,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按流程以班级为单位集体办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学院要指定专人逐一核查学生离校手续办理情况,凡有栏目未办理的,应缓发证书。
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具体发放安排根据主管部门审查、认定进度另行通知。
(三)党团组织关系、户口转迁、派遣及毕业档案寄发等事宜,请根据相关部门安排办理。
(四)各五年制专科合作办学学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届毕业生毕业总补考安排表(专业课)
2.历届结业学生参加通识必修课毕业总补考名单
3.2018届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
4.2018届毕业学生名单汇总表
5.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表
6.学位分会学士学位授予情况登记表
7.学位分会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
8.学位分会不同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汇总表
教务处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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