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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导师制是与学年学分制相适应的学生学业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推进和完善学年学分制,发挥人才培养过程中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作用,倡导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本科生导师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本科生是学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之一。本科生导师主要从思想、专业、心理等方面给予学生引导和帮助,主要通过“导心”、“导学”、“导行”,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第三条本科生导师应与学生辅导员(班主任)保持联系沟通,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共同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组。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人事处、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长兼任,学生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配合学院(系)开展导师培训,汇总导师配备、考核结果,组织评优等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系)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务负责人任副组长,副院长(主任)、副书记为主要成员。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导师选配
第六条本科生导师应选拔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的教师担任,要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受过学校处分的教师当年不能选派为本科生导师。
第七条本科生导师制度在一年级学生中全面实施;参加“卓越计划”的学生按相关规定配备导师。
第八条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导师的遴选、聘任由本科生所在院(系)负责。
(一)每位教师可受聘指导若干名学生(一般指导同一年级学生不超过10名)。
(二)生师比较高的院(系)可酌情以行政班为单位配备导师。
(三)行政人员(含辅导员)一般不兼任导师;教师兼任班主任的,受聘指导学生应适量。
(四)可聘请教学部(研究中心)等单位专业相近的教师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四章 导师主要职责
第九条引导学生确立正确专业思想,指导学生熟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专业发展方向,丰富专业学习内涵,提升专业知识、能力、素质;针对学生个体差异,指导其个性化学习和发展。
第十条导师对学生指导应做到有计划、有总结,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学期内每月指导不少于1次,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或讲座不少于1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及选课前一周,指导教师应分别对学生学习计划和选课进行指导;期末应对学生提出综合性指导意见和建议,并依此调整后期指导计划。
第十一条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养成。
第十二条引导学生参加科研训练,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其它有益于学生专业成长的指导工作。
第五章 导师工作考核
第十四条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各院(系)负责制定考核细则并实施。考核可采用导师自评、学生评价、院(系)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导师履职情况和指导效果。
第十五条学校印制《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记录每学期指导教师指导工作情况、指导建议、约谈内容及个人心得与反思,指导教师应对每次指导记录签名确认。指导手册由学生本人填写与保管,院(系)每年检查一次,作为导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学校每年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其比例不超过全校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
第十八条各院(系)应完善导师工作的激励机制。考核合格的导师按照不低于2标准课时/每学期/生的标准计入当年工作量,导师工作组织和管理可按一定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标准由院(系)结合本单位情况确定。
第六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九条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按照导师预约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积极参加导师确定的单位或课题组的学术等各项活动。在科研训练中要认真、踏实,勤习慎思,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选课前一周、期末应主动接受教师指导,学习、选课计划应征求导师意见。
第二十三条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级普通本科生开始实施;各院(系)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办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本科生导师制实施领导组负责解释。
(校教〔201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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