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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和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
第四条考核方式。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
(一)学习态度。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五)期中考试。学期中以考试的形式了解学生识记、理解、应用课程内容情况。
(六)期末考核。学期末采取一定形式对当前所学课程进行总结性考核。
(七)其它符合课程考核目标的考核环节。
三、考核模式
第六条除经学校研究确定的考核改革课程外,其它课程一律按主讲教师学期考核模式备案的方式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模式基本结构为: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单元检测+期中考试+期末考核。
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性质、特征和考核目标,选取3至5个考核环节,采用3至5种考核方式,组建本门课程考核模式。
第七条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考核目标和教学要求,在开课前填写《课程考核模式审核备案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分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确定考核模式;考核模式应在开课第一节公开告知学生;考核模式如有变更,必须重新审核备案,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向学生说明。
第八条课程考核常用模式:
(一)“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单元检测)+期中考试+期末考核(实践或书面考核)”模式。该模式重视通过学习过程考核,了解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主要适用于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
(二)“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核(实践+书面考核)”模式。主要适用于“理实结合”较为紧密基础课、核心课程。
(三)“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期末考核(实践)”模式。主要适用于实践性较强的实习、实验、实训课程以及选修课程。
(四)“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期末考核(书面考核)”模式。主要适用于通识课程考核,重点是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按照课程考核目标设计符合考核要求的其它模式。
第九条专业辅修及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学校认可的网络课程考核模式参照第六、七、八条执行。
第十条分值比例。考核模式中,根据不同课程的考核要求,设置各考核环节不同的分值比例。学习态度分值比例一般为10%左右;课堂参与分值比例一般为10%-40%;期末考核分值比例一般不低于30%。对应用性较强的课程,授课教师要不断优化过程性考核设计,不断提高过程性考核成绩所占比重。
第十一条记分方式。考核成绩应由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成绩折算合成,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考核成绩如实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四、考核组织
第十二条课程考核按组织形式分为统考、非统考两种形式。统考课程分为省级统(抽)考、校级统考和教学单位统考;原则上通识必修类课程实行校级统考,培养规格、教学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教学单位实行统考;其它课程考核采用非统考方式考核。统考课程期末考核一般采用笔试形式,非统考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合适的方式考核。
第十三条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当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参加期末考核的,其考核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闭卷考试原则上分科按自然班编排考场,采用考场排座系统随机排座,考生须按要求入座。一个自然班(或7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两个自然班及以上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300座容量的大的阶梯教室可酌情增加人数);除分级教学之外的统考课程不得合班安排考场。
第十五条考场纪律:
(一)考生凭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提前10钟入场;迟到15分钟取消当门课程考核资格,不准入场;开考半个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场;考生离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
(二)考生除携带必备文具(笔、橡皮等)和指定用品(耳机、计算器、字典等)外,其它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学习资料、存储设备、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给,考生不得自备。
(三)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入座;答卷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开考后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或印刷有误,可举手报告。
(四)考生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离场等。
第十六条主考教师职责:
(一)笔试考场实行主考教师(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考教师全面负责考生数据处理、考场指导、试卷组织、卷面解释、违纪证据认定等事项。
(二)主考教师在考试中应全程巡视,协助监考教师维持考场纪律等。
第十七条监考守则:
(一)监考应提前10分钟到场,配证上岗。正式开考后,教师站位要求,两位监考教师一前一后;三位监考教师站位成“▽”或“△”形(一前两后或二前一后)。
(二)监考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操作考场排座系统,核查考生证件,组织学生对号入座,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清理考场,组织考生签到、填写考场记录等考风考纪工作。考试信号铃发出后,开始分发试卷。
(三)认真巡视考场,逐一核查考生身份,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四)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关闭所带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
(五)对考场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对有夹带、传递等作弊嫌疑的,收缴物证,请主考教师认定;确系作弊的,应立即收缴其考卷,交管理单位处理,并将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六)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考生时间。考试结束时准时收卷,仔细清点数目,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与考生答卷一并交主考教师签收等。
第十八条考核监督:
(一)学校成立校领导、院办、监察室、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风考纪领导组;各教学单位成立党政领导、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的考风考纪工作小组。
(二)学校考风考纪领导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考风考纪指导和监督;教学单位考风考纪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考风考纪工作落实。
(一)考核巡查。领导组、工作小组对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巡查,裁定考试违纪事件,处理考试有关事宜,填报《考风考纪巡查表》。
(二)试卷质量检查。学校以不同形式组织对试卷命题、参考答案、阅卷评分、试卷分析等评卷质量进行检查。
(三)材料归档。课程考核各种形式各个环节的过程性评价原始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
五、补考
第十九条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参加下一学期正常的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正常学制内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正常学制内申请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延长学业重修不及格课程);校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第二十条补考形式采用课程原考核形式进行,补考成绩按照补考卷面成绩和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校级统考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补考组织安排;其它课程补考由各学院组织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正常学期补考:
(一)课程考核“旷考”的。
(二)欠交作业、实验报告,且未按要求补做的。
(三)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处理的。
(四)修读课程累计旷课达到三分之一,取消考试资格的。
六、缓考
第二十二条因疾病等特殊因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的,可申请办理缓考。因病缓考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因事缓考的,须有充分理由并经过相关部门证明、所在学院审查认定。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不予缓考:
(一)省级统(抽)考课程、毕业学期课程。
(二)因考研复习等个人可控事务。
(三)已经缓考过一次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又未参加课程考核者,一律为“旷考”。
第二十五条缓考学生原则上与同门课程的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评定与正常考核成绩评定方式相同。
七、成绩异动处理
第二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若教师发现评卷(或录入)确有疑问,须经主讲教师、复核教师审查,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学院教学负责人签字确认,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予更正。
第二十七条考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下学期开学第1周内填写《查分申请表》,向所在学院申请查分。查分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开课学院协作,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阅卷教师和学生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查分与成绩更正工作,应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八、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课程考核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课程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教〔2011〕59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教学环节的考核,大学英语四六级等国家考试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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