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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切实规范课堂教学,保持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营造全校上下关心教学、服务教学的浓厚氛围,特建立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类型
(一)学校巡查,设立巡查组,巡查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信息化管理处及各二级学院等负责人组成,由校领导带队,每周进行定期巡查。
(二)教学督导团巡查,教学督导团不定期开展巡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三)二级学院巡查,设立院级巡查组,巡查组由学院领导、教学与学工管理等人员参与,由各二级学院院长负责组织,进行不定期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巡查,每人每学期不低于四次。辅导员应根据班级课表进行不定期巡查。
第二条 巡查对象
全校各教学场地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和相关考试组织。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课堂教学情况:
1.教师到岗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提前下课、擅自调(停)课等情况;
2.学生出勤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和旷课等情况;
3.课堂教学秩序:学生是否存在吃早餐、零食、讲话、睡觉和使用手机等情况;教师是否存在教姿教态不得体、不善于管理课堂等情况;
4.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二)实践教学情况:
1.师生出勤情况;
2.实践教学秩序情况:分批分组是否合理,教学秩序是否正常;
3.实践教学安全情况:安全标识是否齐全,着装是否规范,操作是否规范,仪器设备及废弃物摆放、回收是否符合要求等;
4.仪器设备满足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台套数是否满足要求,实验材料是否充足,准备是否及时充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情况。
(三)教学条件与环境情况:
1.教室卫生状况,空调、吊扇、桌椅板凳、门窗及地板使用情况;
2. 多媒体设备、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粉笔、黑板擦等配备情况:
3. 水电供应情况。
(四)考试情况:
1.监考老师到位及履行监考职责情况;
2.考场纪律情况;
3.试卷印制及保管等情况。
第四条 巡查纪律要求
(一)巡查不得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二)巡查成员务必着装整齐,佩戴证件,巡查过程中手机应保持静音状态。
(三)每学期巡查次数应不少于本办法规定。
第五条 巡查结果使用
(一)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应及时作出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做好记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或措施反馈相关部门,但原则上应不影响、不干扰正常教学与考试。
(二)巡查结束后每周定期汇总公布,学校巡查情况按月在全校范围内公布,二级学院巡查情况在学院教师会议上公布,对构成教学事故的情况,应及时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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