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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运行过程管理,本着规范调、停课程序,严控调、停课数量,保证教学质量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表是学校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组织教学活动的依据,一经制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擅自调整、变动课表。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师遇到教学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原则上应保证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调、停课范围
第三条 全校性调、停课。法定节、假日或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需调、停课的,由教务处根据学校通知,发布本科生调、停课通知;学校同意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及其他各类教育考试、比赛等需调、停课的,由承办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将时间、规模、使用教室等情况函告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
第四条 个人申请调、停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调、停课。
(一)经学校批准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机关的重要会议;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申报、答辩、验收等活动、竞赛活动、国际会议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以及其他重要活动、会议。
(二)处理学校、单位紧急事务的;或按规定办理了校内请假手续的。
(三)教师因病不能上课,并能出具医院证明的。
(四)教师本人或直系亲属出现突发状况的。
(五)教学设施无法满足教学要求,必须调课才能解决的。
第三章 调、停课办理类型
第五条 调课。包括课程时间、教师、地点调整。
(一)时间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在征求学生意见、考虑学生学习接受能力前提下将部分课时变更到其他时间。调课次数达到课程教学总次数的1/3,原则上应更换任课教师。以学生选课形式开展教学的课程原则上只允许调整教师或者地点,不允许调整时间。
(二)教师调整。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将部分课时变更为课程教学团队成员授课。
(三)地点调整。教学设施满足不了教学需求,变更授课地点。
第六条 停课、补课。
(一)停课。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承担教学任务,且未确定变动后上课时间的,办理停课。
(二)补课。课程办理停课后,任课教师须在教务系统中及时办理补课手续,未在教务系统中办理者视为未进行补课。
第四章 调、停课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为保证期初教学秩序,每学期第1周原则上不办理调、停课。其他时间,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3天在教务系统中提出调、停、补课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后,提交教务处受理。调、停课申请必须理由充分、信息完整、方案科学、合理。无证明材料的调、停课申请按照私人事务进行审批。
(二)任课教师提出调、停课申请后,要及时跟踪审批结果,并将调、停课情况通知到学生。
(三)任课教师遇有交通事故、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而无法及时办理调、停课手续时,应在上课前及时告知开课学院及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开课学院代为申请调、停课。
第五章 调、停课考核与违规处理
第八条 教师调、停课符合第四条相关要求的,不计入调、停课次数。各开课学院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私人事务的调、停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调、停课次数不超过2次。学校将按月对因私人事务调、停课的教师进行写实性通报。
第九条 课程开课学院年度调、停课时比例,纳入其年终考评体系。建议各二级学院评优、评奖时将教师的调、停课情况作为评审要素之一。
第十条 发生以下四种情形,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完成调、停课手续而擅自调、停课的。
(二)遇到交通事故、重大变故、突发性疾病等紧急情况,未在上课前及时通知开课学院及学生,未向教务处报备的。
(三)停课后未完成补课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授课教师变更,擅自请他人代课或请不具备该课程任教资格的教师进行代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的调、停课管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合肥师范学院调停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校教〔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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