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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政〔2012〕47号
为促进教师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掌握教育教学的基本理论和技能,提高教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合肥师范学院“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证对象
(一)当年新入职教师。
(二)当年校内其他岗位转入教师岗位的人员。
二、认证的内容
(一)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对《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等岗前培训内容的掌握和考试考核情况。
(二)校本岗前培训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参与培训情况以及对学校的校情、教学、科研管理规范等基本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情况。
(三)助教、试讲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在承担助教工作期间备课、上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情况以及正式上岗前院(系、部)组织的试讲考核情况。
(四)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其他各类培训、教学研修活动参与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教学沙龙、各类教学竞赛活动的情况。
(五)青年教师导师制落实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听导师课的次数和听课笔记、教案编写、备课以及参加教研活动情况。
(六) “行知计划”参与情况
主要考察教师参与“行知计划”的时数、工作内容、成效以及研修总结等情况。
三、认证的组织与程序
教学岗位资格认证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牵头会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校教学督导团和各院(系、部)共同实施。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具体负责教学岗位资格认证工作的组织与考核,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各院(系、部)和校教学督导团负责课堂教学考核,各院(系、部)负责青年教师日常的教学、教辅工作落实。
(一)每年9月份,教师向所在院(系、部)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岗位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院(系、部)审核后将申请情况汇总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当年申请认证人员情况汇总后,转交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校教学督导团等相关部门。
(二)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校教学督导团、各院(系、部)在接受教师申请后,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开展教学岗位资格认证相关工作,并将认证结果于次年5月份送教师教学发展中心。
(三)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根据各项认证结果进行汇总认证,对申请者提出初步认证意见。对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师,报学校审核并发放《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岗位资格证书》;对未完成任务的教师,给予一学期改进期,改进期满后再次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提出认证申请。
四、认证的基本条件
(一)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必须完成省教育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和本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且培训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二)教学评价成绩合格。已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期末学生评教成绩合格。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院(系、部)组织的试讲考核成绩在70 分以上。
(三)参与各类研修活动表现达标。参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教学沙龙等活动累计满24个学时(不含入职时集中培训阶段的学时),提交《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活动参与录》。
(四)完成听课任务。每学期完成30学时听课任务(其中听指导老师课程不低于20学时),认真填写教师听课表记录。
(五)完成年度“行知计划”任务。每学期参与企事业或基础教育学校实践研修累计不低于14个工作日,并提交工作总结和相关过程性材料。
(六)职业道德合格。无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
五、认证结果及运用
(一)教学岗位资格认证是教师申请承担主讲教师资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公费派出研修等必备条件。
(二)两年内未通过教学岗位资格认证的教师,经学校审批,作退出教师岗位处理。
六、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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