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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期末考试监考教师注意事项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5-12-24  点击: 次

1、考试安排一旦公布,监考人员必须按时履行监考职责,不得迟到、早退、缺席,不得擅自调换监考人员。

2、所有监考人员须携带监考证参加监考。监考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考场中交谈等,一经发现,按相应教学事故处理。

3、期末考试卷由主考教师(任课教师)带入考场。

4、监考当日,主考教师和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作好考试各项准备工作:(1)本学期试点启用排座系统,使用排座系统考场(逸夫楼多媒体教室)须按“排座系统操作步骤”按要求督促考生入座;(2)黑板上板书: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禁止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主动关闭并交监考教师集中封存,一经发现,不论是否开启均视同作弊”等字样。

5、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将学生证(校园卡或身份证)放在桌角备查。为不影响考试,监考人员应尽量在开考前认真检查学生证件,证件与本人不符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6、开考开始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要求考生将物品集中放在指定地点,并认真检查桌面和抽屉,不得留有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非规定可带的纸张、书本以及其他物品。若在开考后被发现,按违纪处理,责任由学生自负;若因监考人员清场不严、检查不仔细,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7、监考应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等违纪处理规定,强调考试时间,清点考生人数,填写考场记录表,监控考场秩序。

8、考试中,考生不得中途暂离考场。若因特殊情况不得不暂离考场,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不得让考生单独离开。

9、发现作弊苗头,应立刻制止。若出现考生违纪、作弊情况,监考人员应掌握有关物证、当场指出并立即终止该考生的考试,将学生带离考场交至考务办,同时记录学生姓名及其作弊情节;监考人员应将学生的作弊事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试卷总分栏内注明“作弊”,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表、试卷一并交主监考教师。

10、考试结束时应明确要求学生将考卷卷面朝下放在桌上等待老师收卷,不得擅自离开座位或走动。收卷时主监考应坚守讲台,维持整个考场秩序,严防交卷时的违纪作弊行为;其他监考应完成收卷、清点工作。

 

 

                                     教务处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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