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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单位,相关部门: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4〕9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技术职务评聘中教学工作量的审定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教学工作总学时计算办法
教学工作总学时=任现职承担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工作量+实习(实训)工作量+论文(设计)工作量。
(一)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
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工作量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计划学时计算。
(二)实习(实训)工作量计算
实习(实训)工作量的计算依据《绩效津贴二次分配指导意见》(院发〔2011〕19号)文件中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1、教育实习
(1)院内实习总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人数/20×3。包括计划制定、试讲、微格教学指导、教案指导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2)院外实习带队教师(集中实习)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4。
2、专业实习(实践)
(1)专人带队并全程管理、指导专业实习(实践),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人数/20×4。
(2)委托式专业实习(实践)其工作量只计算实际检查、巡视、成绩评定等的工作量,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4。
3、专项实训
外出写生、野外实习、艺术考察等,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班级×8。
(三)论文(设计)工作量计算
论文(设计)工作量计算,依据《绩效津贴二次分配指导意见》(院发〔2011〕19号)文件中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1、毕业论文(设计)。含实验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10标时/篇,其余8标时/篇。论文(设计)答辩4标时/篇/组。
2、学年论文。含实验的学年论文(设计)指导3标时/篇,其余2标时/篇。
3、课程设计。课程设计指导16标时×人数/40×周数。
二、教师年平均学时数计算办法
平均学时数=教师教学工作总学时/任现职时间。
经学校批准升造、访学、进修、产假、病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提供所在教学单位出据的证明材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重新核算任现职时间内的平均学时数。
三、教研室年均工作量计算办法
教研室年均工作量=教研室所属教师当年工作总量/所属教师人数,本次计算的时间统计时间为2013-2014学年。
四、相关工作与说明
1、教学工作量统计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各教研室依据本通知规定计算,教学单位审核后并在本单位公示。
2、各教学单位须于6月13日前将核定的教研室年平均学时统计表(附件1)交教务处备案,以免影响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过程中教学工作量审核工作。
3、本通知未涉事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
1.教研室年平均学时统计表
教 务 处
2014年5月29日
上一条:关于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