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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2016年度上半年转学相关工作的温馨提示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6-02-29  点击: 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 4号)和《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院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15〕3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校2016年度上半年转学工作提示如下:   

一、时间要求

1、教务处接收转专业材料:2月20日—3月2日。

2、学校及学院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3月3日—3月4日。

3、学校网站公示:3月4日—3月8日。

4、向教育厅报送材料:3月9日—3月10日。

二、转学条件

(一)转学条件:学生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不符合教育部等下发关于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大二及以上年级,且前期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差异较大,经认定不宜转专业者;

3、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6、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相关材料按文件要求提供

(一)《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一式四份);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及转学理由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四)有关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原因的材料。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 4号);

2、《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院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15〕32号)

 

 

 

                                        教务处

                                     2016年2月29日

  • 附件【xj1532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已下载次
  •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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