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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突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和创新精神,激发全校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优秀榜样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与改进,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类型
第一条教学奖分为教学优秀奖和教学管理优秀奖,其中教学管理优秀奖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
第二条教学奖评选周期为两学年。每轮评选比例为:教学优秀奖评选比例不超过教师总数的5%;教学管理优秀奖(集体)评选名额为5个,教学管理优秀奖(个人)评选比例不超过教学管理人员总数的5%。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教学优秀奖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教育思想观念先进,教学效果公认,教书育人贡献突出。
2、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无教学事故发生,教学质量考核至少有一次达到优秀等级。
3、积极参加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主持一项校级及以上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且中期检查(或结题)为良好以上。
4、在三类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教研论文一篇及以上;或编写教材(含实验教材)正式出版并担任主编或副主编。
5、所指导学生在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或技能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或所指导学生学科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被列为校级及以上课题;或所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正式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及以上;或指导学生申请获批国家专利1项及以上;或所指导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被评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以上条件中所列业绩成果仅限一个评审周期内,其中1—2条为必要条件,3—5条符合其中之一。
第五条教学管理优秀奖(集体)评选条件
1、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各教学单位以及承担教学管理保障任务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程》、《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积极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各项任务,切实抓好教学基本规范建设与教学过程管理,教学管理质量公认,单位年终考核至少有一次达到优秀等级。
2、重视对本单位的管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的培养培训,有人员培养培训的近期和长期计划,计划执行规范,注重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
3、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公共课和互开课,严格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无擅自异动情况发生。
4、重视教学管理研究,本单位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公开发表的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论文一篇及以上,且主持校级以上教学管理专项一项及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前三参与单位或参与人)。
以上条件中所列业绩成果仅限一个评审周期内。
第六条教学管理优秀奖(个人)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学管理工作,在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方面,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牢固树立为教学第一线服务,为全体教师服务,为全体学生服务的思想。
2、学校在职在岗的教学管理人员,无教学管理事故发生,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年终考核至少有一次达到优秀等级。
3、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规范,教学管理档案材料归档合理,规章制度执行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强,能应用现代教育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4、结合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需要,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的教学管理专项项目研究;或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教学管理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并能将研究结果用于管理中,提高管理工作科学性。
第三章评选原则
第七条评选原则
1、坚持“总量控制、宁缺毋滥,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的原则,教学优秀奖实行等额评选,教学管理优秀奖实行差额评选。
2、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评选推荐工作,不搞评奖平衡,杜绝“论资排辈”或“轮流坐庄”等评选倾向。
3、严格依照评选条件,增强评选透明度,确保评选评奖质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当事人参评资格,对已评上获奖的予以撤销,在全校范围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评选程序
1、各单位评选推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学优秀奖评审表》和《教学管理优秀奖评审表》,以及与评选相关的教学改革与研究论文、教材和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等证明材料评奖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2、教务处将组织专家,依据评选条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表决,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主动接受广大师生监督。在公示时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教务处或监察审计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保密。
3、教务处和监察审计室负责对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提出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表决。
4、经公示无异议,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学校向获奖者(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其中教学优秀奖、教学管理优秀奖(个人)奖金每人1000元,教学管理优秀奖(集体)奖金每单位3000元。获奖材料存入教师或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教学奖评选办法(试行)》(院教〔2011〕43号)同步废止。
(校教〔2017〕47号)
上一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方案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