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师范学院教务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等文件精神,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和信息化需要,推进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着力推进符合我校人才培养规格要求的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和管理,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课程形式。本办法中在线开放课程主要是指MOOC(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POC(Small Private Online Course)等在线开放课程。其中,MOOC是指利用专门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面向全球学习者进行知识传授的课程;SPOC是在线课程与实地教学情况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学校在线开放课程主要定位于通识教育课程以及适合网络传播和线上教学的专业类课程。
第二条课程平台。开放课程平台需满足学校引进和自主开发的在线开放课程的教学要求,并能分析学生的选课和修习行为、教师教学行为,统计课程更新率等教学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学校自建和引进的MOOC、SPOC和精品开放课程等在线开放课程原则上应通过该平台建设、开放与管理。
第三条开课形式。对于MOOC课程,教师可采用在线教学模式开设,但应组织一定学时的线下集体辅导答疑和研讨活动;对于SPOC课程,教师需采用混合式教学模式开设,即把传统教学方式的优势和在线教学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管理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生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教学模式。
第四条课程建设。学校积极组织在线开放课程立项建设,成熟一门建设一门,对获批的在线开放课程要纳入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学校教师与校外机构合作开设MOOC和SPOC课程,须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否则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授课教师个人承担。
第五条课程团队。在线开放课程均需有课程建设团队,一般2人以上。课程负责人须为学校专任教师,工作认真负责,教学经验丰富,承担具体工作不少于总课时的二分之一。具体要求为:
1、由课程负责人对课程团队的成员进行分工,指导团队成员对拟建设的课程知识点进行梳理,对课程的呈现形式进行设计,研究和解决课程开始后出现的问题,做好线上和线下的辅导答疑。
2、课程负责人是在线课程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网络教学任务安排,学生学习督促,网上答疑,网间交流话题引导和舆情引导。课程团队成员是在线课程的主导人,接受课程负责人指导与安排,协助完成在线教学辅助任务。如在课程平台上发布课程通知通告、课程视频、作业题、考试题;参与课程论坛讨论、答疑等。
3、课程负责人于每学期开课前向教务处上报《合肥师范学院在线开放课程教学安排表》,明确线上线下教学安排比例及课程团队人员分工。
第六条授课要求。在线课程的第一次授课须安排在实体教室进行,由主讲教师向学生介绍课程学习要求、学习方法及考核要求等。要充分强调网上学习的交流与讨论的话题范围,严明网上学习的纪律要求。在线教学和课堂面授(含辅导与答疑)的课时分配比例由课程团队根据实际教学需要确定,但课堂面授(含辅导与答疑)的课时比例不得低于总课时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课程培训。学校不定期组织安排MOOC和SPOC等在线开放课程相关教学培训,以不断提高学校教师的网络教学和辅导能力,实现传统教学课堂和在线教学课堂的有效结合。
第八条课程评估。重视课程评估,确保在线课程教学的质量。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在线开放课程,学校终止该课程继续开课,暂停该课程负责人申报其他在线开放课程。待课程整改完毕后,根据评估结果再确定该课程是否继续开课;对学校项目经费支持建设的在线开放课程,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停拨后期下拨的课程建设经费。
第九条工作量认定。学校依据学期初上交的《合肥师范学院在线开放课程课堂教学安排表》、教学过程和选课人数等具体情况,认定教师在学校课程平台开设的MOOC和SPOC课程的教学工作量。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同意,在其他在线开放课程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的MOOC和SPOC课程,不予认定教学工作量。课程团队内部工作量分配由课程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学习方式。学生修读在线开放课程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论坛互动讨论,按老师要求完成线上线下学习环节。学习时间、在线作业完成情况、参与讨论情况、参与辅导与答疑的情况均为平时成绩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学分认定。学生在学校选课系统成功选课,完成所有学习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后可认定学分。以在线课程学习的通识选修课程一般每人最多可选两门且总学分不超过4学分。认定课程的学分按照网络课程实际学分认定,高于4学分的按4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课程退修。修读过程中学生可以选择退出课程学习,退课之后将不能获得课程成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教〔2017〕45号)
上一条:合格课程建设实施办法
下一条:公共艺术课程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