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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及学分认定程序的通知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5-04-09  点击: 次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及学分认定工作,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教〔2012〕37号)文件,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原则上应修读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了解原就读专业学期开课计划后填写《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审核表》(见附件),并在新学期开学前报送原就读学院审核。

    经原就读学院审核同意后,学生方能修读交流学校的相关课程并进行学分认定;若未经过原就读学院同意而擅自修读相关课程,造成学分不能认定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原就读学院对学生所选课程有异议的要及时与学生联系沟通,以便学生及时重选。

    各学院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加强宣传,确保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知晓有关规定。

    

                                                         教务处

                                                         2015年4月9日

    • 附件【关于规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课程及学分认定程序的通知.doc】已下载次

    上一条: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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