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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发展

教师教学发展

合肥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办法

编辑:  核稿:    时间:2012-10-12  点击: 次

 

院行〔2007〕3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青年教师的培养,不断提高青年教师业务素质和水平,充分发挥老教师的示范和帮传带作用,促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根据《合肥师范学院2007-2010年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院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由导师在师德、教学、科研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和培养,从而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实行导师制的对象

(一)新进教师及来院从事教学工作不满3年的讲师及以下职务专任教师。

(二)其他经人事处、教务处、系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二、导师的选聘

(一)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创新精神。

2、教书育人,师德高尚,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

3、治学严谨,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深入的了解。

4、原则上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身体健康。

(二)导师的选聘

青年教师入校后,各系应根据青年教师所学专业和拟安排的任教学科,按照“进梯队,明方向”的要求选聘符合条件的教师担任导师,制定导师的具体职责、指导任务和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每位导师每学年可指导1-3名青年教师。

三、导师的基本任务

1、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和培养要求,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并具体实施。

2、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环节,了解教学要求及管理制度。

3、指导青年教师承担一门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课、组织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的工作。

4、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和多媒体教学。

5、深入教室指导青年教师课堂教学,在指导期内听取每位青年教师课堂授课不少于10节,并对课堂教学进行点评。

6、指导青年教师申报或参与教学、科研项目。

四、青年教师培养内容与目标

(一)思想道德方面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良好师德,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爱岗敬业、乐于奉献、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学风严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虚心学习,刻苦钻研,尊重导师,爱护学生,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院、系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业务方面

1、按照学院安排,参加教师岗前培训,系统学习教育法规和现代高等教育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2、随堂听课不少于30节,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习等教学工作,在导师指导下撰写教案并进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制作与使用。提高教学能力,经指导和考核,能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工作,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

3、在导师的指导下积极撰写论文、申请或参与教研、科研项目,提高科研能力和水平。指导期满后,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省级以上科研论文。

4、在培养期间,积极承担教学管理、学生工作或社会工作。

(三)培养期限

培养指导期一般为一年。培养期满,由系进行试讲等考核工作,确认其是否能承担主讲教师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培养指导期应视情延长。

五、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的管理

(一)各系要成立导师制指导组,定期研究解决、检查督促导师制有关问题。各系具有全面负责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职责,要全面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要支持导师的工作,为他们的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强检查、督促,对在培养期内的青年教师以及导师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青年教师培养期结束时,要成立考核小组,依据青年教师培养要求和导师的基本任务,对青年教师和导师工作进行考核。

(二)导师要根据青年教师培养要求和计划安排给予全面及时的指导,并定期向系汇报培养实施情况。青年教师培养期满时,应对其做出考核鉴定,并写出指导工作的书面总结。根据培养工作情况,结合对青年教师的考核结果,由系对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年度考核、晋升高一级职务的参考依据,凡晋升教授职务者,必须担任青年教师导师且考核达合格等级以上。

(三)青年教师要根据培养要求,在导师指导下拟定自己的工作和学习计划,并在工作中接受指导,经常主动向导师汇报。培养期满要作书面总结,提交相关材料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存入其业务档案,作为定岗、定级、晋级、晋职和进修的依据。对于考核优秀者,在工作、学习、晋职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延长一次培养期后,考核仍不合格者,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四)人事处、教务处要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培养的统筹规划工作,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指导,不定期开展检查。

六、考核

(一)指导教师的考核

由青年教师所在系组织实施,邀请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参加,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经考核合格者,每指导1名青年教师每学年计40个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指导过5名以上青年教师且时间在3年以上的指导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遴选省、院级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时优先考虑和推荐。

(二)青年教师的考核

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系全面负责,邀请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参加,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教务处、科研处和人事处要协同系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做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

七、附则

青年教师所在系与指导教师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可在学院人事处网页下载),学院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记载。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合肥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可在学院人事处网页下载)交所在系,以备考核。

各系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培养计划、总结、考核、听课记录、会议记录等材料要建立专门档案,妥为保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岗位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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