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合肥师范学院教务处~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 学校主页
  • 本站首页
  • 部门概况
    组织机构 处长简介 联系方式 部门职责
  • 规章制度
    综合管理 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 教学运行 实践教学 学籍学历管理 教学质量保障
  • 招生工作
  • 学位管理
    文件制度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下载中心
  • 教师教学发展
    通知公告 新闻动态 规章制度 相关下载
  • 质量评估
    文件制度 教学评估 质管队伍建设 教学质量监控
  • 大学生竞赛
    管理制度 比赛通知 竞赛信息
  • 联系方式
  • 下载专区
    考试考核相关下载 教学工作相关下载 教学运行相关下载 学籍学历相关下载 教学研究相关下载 教材征订相关下载 通识选修课相关下载 实验实训相关下载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教师教学发展 > 正文
教师教学发展

教师教学发展

合肥师范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编辑:  核稿:    时间:2013-12-05  点击: 次

 

校人〔2013〕21号

 

关于印发《合肥师范学院“双能型”教师

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相关部门:

    《合肥师范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合肥师范学院

2013年6月26日


 

合肥师范学院“双能型”教师

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师范性、应用型”办学定位,强化“双能型”教师队伍培养,造就一支既有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能力,又有科技开发与应用、产学研合作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双能型”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和学校《“十二五”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在我校教学岗位上工作(含指导实验、实训、实习、设计等实践教学)的专任教师。

二、资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双能型”教师:

(一)取得国家承认的高校教师系列以外非在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会计、经济、工程、研究、编辑、工艺美术、中小学等系列,并参加学校安排的校企实践研修一次(15天)以上。

(二)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职业(执业、行业)资格、技能鉴定及考评员等中级及以上证书,如律师、公共营养师、管理咨询师、国际商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并开展实际指导或培训工作1年以上或指导两批以上学员的。

(三)近5年,有2年以上(可累计)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或除教学科研工作外,兼职从事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践工作两年以上。

(四)近5年,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名)两项应用技术研究(或两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企业(学校)使用,达到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五)近5年,主持完成三类以上横向课题1项以上或四类横向课题2项以上。

(六)获批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均为前3名)以上;或作为市厅级以上专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正、副会长、理事长)。

(七)近5年,体育艺术类教师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或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教学质量考核优秀”条款从2012年起算)。

(八)近3年,由学校选派到机关、企事业或基层单位挂职锻炼从事本专业工作半年以上,并取得经挂职单位或学校认可的实践应用性成果。

三、认定程序

(一)本人对照“双能型”教师资格条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双能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学术(教授)委员会初评,形成明确意见后向教师教学发展中心推荐。

(三)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会同人事处每年12月份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四)认定结果在校内公示1周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认定有效期限为5年。

四、管理考核

(一)对符合学校教学工作岗位需要,且具备“双能型”资格条件的教师,学校将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国内外进修培训、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申报、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各教学单位要优先安排“双能型”教师参与科研项目研发;参与本专业范围的实验项目、实验装置开发,负责相关仪器、设备的维修及保养或解决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指导青年教师进行实践能力培养等。

(二)各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双能型”教师的培养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教师提高实践技能,学校将把“双能型”教师培养工作纳入教学单位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

下一条:合肥师范学院青年教师职业发展规划实施办法

Copyright © 2004 - 2014 教务处 All Rights Reserved 合肥师范学院版权所有 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27号(三孝口校区) 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1688号(锦绣校区) 合肥市黄麓科教园区书香路(滨湖校区)皖ICP备05003732号

  •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