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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课表编排暂行办法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课表编排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为充分利用学校教学条件,优化配置教学资源,规范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明确教师教学任务,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保证学校教学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表编排基本原则

    (一)稳定性原则。课表编排应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不得随意改变课程设置、开课学期和学时、学分等要素;在具体编排时,应充分考虑课程性质、特点,合理编排。

    (二)最佳配置原则。课表编排应统筹考虑通识课和专业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理论课和实践课以及课程关系、授课时序等情况,兼顾教师、学生、场所、设施等状况,追求教学资源最佳配置。

    (三)时效性原则。课表编排具有较强的时间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二、课表编排进程

    (一)新学期课表编排应于上一学期结束前完成。

    (二)每学期校历第五周,各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确认下学期开课信息,拟定班级教学进程。开课信息如有变更,须按规定填报变更申请表。

    (三)校历第六周、第七周,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下达各教学单位教学任务。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任务做好“计划任务安排”,安排任课教师,组织征订教材。

    (四)校历第八周、第九周,教务处核查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等教学任务落实情况,组织编排全校通识必修课程表。

    (五)校历第十周、第十一周,各院系编排专业课程表;教学单位拟定下学期开设通识选修课程,落实开课任务。

    (六)校历第十二周、第十三周,各教学单位公示课表草案,征求意见。

    (七)校历第十四周、第十五周,教务处审核、优化全校总课表,组织各院系学生选课。各院系报送“教学计划执行表”,教务处审核备案。

    (八)校历第十六周,教务处下达课表启用通知,各教学单位启用课表,及时通知授课教师和学生查询本人下学期课程信息,做好准备工作。

    课表启用通知下达至新学期开课两周内,除课表异常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三、编排课表要求

    (一)各教学单位应在学校统一安排下,按照教务管理系统中核定的学期教学计划编排。

    (二)课表编排应符合教学规律。学生课表教学周内每天学时分布应均衡,同门课程教学时间和场地间隔合理。周六、周日、周三下午一般不排课。

    (三)课表编排一般以2节为教学时间单元,白天不3节或4节连排(技法课酌情考虑);充分利用上午1-2节教学时间单元上课,但大学体育等通识类课程一般不安排在上午1-2节。

    (四)教师每人每天授课节次不宜超过6节,且不得6节连排;教师每人每天一般在同一班级授课不超过1个教学时间单元。

    (五)专业课程一般不予合班上课;实践教学安排不同步的专业班级不得合班上课。课程相同、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相同的通识必修课程,原则上小班教学;确实需要合班教学的,人数应控制100人左右;但不同年级、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班级不得合班上课。

    (六)通识选修课程、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在必修课程、专业课程优先安排后予以编排。

    四、其它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3-2014年第一学期起实施。

    (二)本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20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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