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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部分学生及工作人员就学士学位授予相关问题提出疑问,为便于学位授予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1、学生通过参加毕业总补考及毕业后总补考并获得及格以上成绩,达到《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者,可以申请颁发毕业证书,但是不能抵消《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六条中“通过补考方及格课程门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每学期初可向所在学院主动提出延长学业年限申请,学院随学业预警名单一起上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延长学业年限重修课程,可抵消“通过补考方及格课程门次”,符合《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其他相关规定者,可以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
2、第二次(每年11月份)学位授予,仅接收因毕业论文(设计)修改、补答辩等原因通过者,以及在最长修业年限内不及格课程通过补考后及格者。
3、对已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鉴于学籍管理严肃性和目前财务处执行物价部门学费收费标准,暂不受理该类学生的重修申请。
教务处 学科学位与研究生处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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