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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  核稿:    时间:2013-04-11  点击: 次

为进一步明确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事项,根据《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1、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文件和本实施办法,了解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及学分认定规定和流程,并签署承诺书。

2、院系应在学生赴国(境)外之前为其指定一名联系人。

3、联系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为交流学生提供其出国(境)前原专业培养方案和班级学期课表,并告知学生在国(境)外交流交流期间应选修原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4、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根据院系提供的培养方案、学期课表和要求选修课程,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赴国(境)外交流学生选修课程备案表》,并通过网络等方式交联系人报所在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批后方可执行。

5、学生回国返校后,根据所持《合肥师范学院赴国(境)外交流学生选修课程备案表》,院系同意认定的课程,可以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学分;院系认为不可认定的国(境)外课程,可作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计算。培养方案中不能被认定替代的课程,学生必须通过申请延后修读或境外交流期间同步自修,参加重修缓考;重修缓考成绩按照正考成绩记载,与正考性质相同;重修缓考未通过的,将以适当形式进行补考。

6、教学单位应保存学生赴国(境)外交流期间学业相关沟通联系材料,传真、电子信件等纸制版打印材料,经手人签字后及时归档留存。

                                               

 

教务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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