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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师德修养,强化教师岗位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教师是高等学校形成教育教学能力的决定因素,是承担和实现这一任务的主体。教师也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是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效益、促进教学改革的生力军。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三条爱国守法,敬业爱生。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终身学习,甘于奉献。关爱学生,严格、公正,做学生良师益友,不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书育人,严谨治学。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弘扬科学,追求真理,教学相长,精益求精,团结合作,协同创新,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诚实守信,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五条 服务社会,为人师表。勇担社会责任,传播优秀文化,热心公益,服务大众。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清廉从教,以身作则。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教学资格
第六条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每年选聘进校的新任教师均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系统学习《高等教育学》、《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规》、《教育心理学》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了解教学规律,明确教师的职责与义务,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顺利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应在一年内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新任教师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拟开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及其它参考资料,并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长(系主任)审定,取得任课资格。
第八条教学岗位的教师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聘任,受聘教师一般应担任受聘课程的主讲任务。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1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不能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
第九条因教学需要,学校欲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离、退休人员的返聘按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2.凡已获得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开课单位聘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受聘人员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已获得中级或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开课单位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兼任一门课程的主讲任务。受聘人员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第十条从校外聘请专业课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聘请前,开课单位除办理学校所规定的其他手续外,还应向教务处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以备查考。
第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承担课程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养合格证书的新教师;
2.对课程教学内容未能掌握,教学单位组织的试讲未通过者;
3.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第十二条教师开新课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2.已经主讲过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根据课程标准已编写出较详细的教案与讲稿。
开新课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提出申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教学实施具体方案、讲授提纲等,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报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从培养目标出发,认真研究本门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其它课程的联系和分工,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及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做到因材施教。
第十四条课程标准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教师要认真研究课程标准,对课程标准的科学体系、主要内容、重点难点、深度广度,要钻深吃透。
第十五条教材是各门课程教学的依据,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和教学基本要求推荐教材或讲义,指定与教材匹配的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适当的练习题与思考题,并按照规定的时间申报使用教材计划。基础课教材应尽量采用教育部颁发的优秀教材。教材或讲义要有较高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和适应性,要有利于学生获得知识、掌握技能、培养能力,教材内容的份量应与本门课程所规定的计划学时相当。如预订教材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提供时,任课教师应及时编印讲授提纲,备不时之需。
第十六条授课教师要结合课程标准的要求,深入钻研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明确各章节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及教学的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前撰写好较为详细的讲稿或教案,选择或拟好思考题和作业题,备好课堂教学各种用具。备课时,教师还应注意教学内容的整合,与时俱进,不断地精简、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学科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完整的课程讲稿或教案,内容包括: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主要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课程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像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各章节教学内容的检测要求等。
第十八条课程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每学期上课之前,由主讲教师召集辅导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拟定出一学期的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辅导与答疑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教学单位审查。
第十九条备课时,既要倡导教师个人的独立研究,同时,也要注重加强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予统一。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条课堂教学是现行班级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发展他们的智能和素质,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课堂教学可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教师讲课要根据当前教学改革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启发引导式教学,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统一,教学内容能反映现代科学与技术的新发展、新成就。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发展学生智力,加强学习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能力,特别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教书育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十二条教师应强化岗位意识,加强课堂教学与管理,应具体做到:
1.教学态度认真,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2.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3.保证重点,突破难点,做到主次分明,简略得当,重点精讲透彻,难点剖析分明。
4.讲授内容科学、系统,具有思想性和严密的逻辑性。
5.语言精炼、生动,板书工整,设计合理,简洁明快,文字规范。
6.正确运用各种辅助教学设施和教具。
7.课堂讲授讲究教学艺术,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尊重学生的创造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要积极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
8.课堂用语文明,仪表端庄,教态自然大方。
9.适当进行临时性的测验和提问,并定期抽查学生课堂笔记情况。
10.教师要认真检查和记录学生的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三条每学期课程开始时,教师除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应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考试、实验(实习)等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能力、深入理解教学内容的重要教学形式。任课教师应结合课程的特点,合理安排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时间,并列入教学进度计划。习题课应采用精讲多练和启发诱导的原则进行。讨论课应事先布置,要求学生做好准备,选题应具有典型性、启发性、综合性。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应鼓励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支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六章作业辅导
第二十五条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帮助学生拓宽视野、联系实际的基础性环节。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结合本课程的特点,精选课外作业题,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以保证学生钻研教材和阅读参考书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每门课程均应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实际,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其分析能力。
第二十七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一定量的课外阅读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
第二十八条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其修读课程成绩的一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20%。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用评分或分等级的办法记录在学生成绩表上。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二十九条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渠道之一。教师应及时、认真、仔细批改作业,确保质量。基础课与核心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必须改满1/2以上。
第三十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主讲教师也必须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三分之一。辅导教师批改作业,应及时向主讲教师报告学生作业中的问题,以便主讲教师了解和掌握学生所学知识情况,改进教学方法。
第三十一条批改作业时教师必须进行记录,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还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应明确指出,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并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则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院长(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应在期中和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辅导与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应根据课程具体情况安排辅导与答疑的次数和时间,但每门课程都必须有一定次数答疑安排。课外答疑可以采取个别答疑、下班辅导或集体辅导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解答问题要准确、耐心,做到有问有答,通过问答启迪学生思维。一时难以解答的问题,应从严谨的治学态度出发,如实说明情况,另行安排时间作答。
第三十五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以了解讲课内容,学习讲授方法与技巧。辅导过程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以便改进课堂教学。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应由主讲教师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实践教学是高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要方法和手段。实践教学内容体系是由各实践环节构成的综合系统,主要有实验教学、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实践及其他社会活动实践项目。
第三十七条实验教学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发现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从大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课程标准,编写实验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验教材。实验课教学应以学生自己动手操作为主,要减少验证性的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以有利于学生能力特别是动手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应具体做到:
1.在上课前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并预做实验,以保证实验顺利进行;
2.实验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验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讲清实验内容和要求、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步骤、实验注意事项等;
3.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不准做实验;
4.指导实验耐心细致,实验进行中不得离开现场,以便随堂指导、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5.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
6.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对缺做实验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验未通过者),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三十八条实习(教育实习、专业实习、野外实习、教学考察、社会调查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对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消化、体验、研究的综合实践环节。师范生教育实习由学校统一联系安排,学生的教学考察、社会调查以及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原则上由各系联系安排;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育实习和专业实习等实践基地的建设,以保证实习基地的数量满足实习的要求。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教师拟定实习计划。制定实习计划应本着保证质量、勤俭节约的原则。实习计划应包括目的要求、实习内容、方法步骤及时间的安排、检查考核办法、经费预算等。
指导学生实习是教师的基本职责,所有教师都应服从学校或教学单位的安排,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习要求、地点分布、学生人数等具体情况以及教学工作量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数量教学经验比较丰富、熟悉实习内容、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参加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做到:
1.认真研究实习内容,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
2.落实实习地点,争取实习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调好关系,做好实习前各项准备工作;
3.按实习计划要求,全面负责学生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生活与安全管理等;
4.活动结束后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九条毕业论文(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的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各本科专业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好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工作。要安排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
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地担任指导工作,要主动与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交流,分阶段对学生进行指导。教师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应注意学生能力的培养,使学生掌握学术论文写作(设计)的基本方法,提高研究能力。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和科学态度,创造性地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应用能力的培养贯彻于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全过程。
指导教师具体任务是:
1.帮助学生确定选题,指导学生作开题报告;
2.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及论题的研究动态;
3.审阅学生拟出的总体方案和工作计划;
4.指导研究方法,指导学生围绕论文开展调查、调研、实验等工作;
4.检查论文(设计)进度情况,审查写作内容,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写出论文(设计)评语,确定初评成绩等。
第四十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组织一些与专业密切联系的创新实践与社会活动实践活动并加强过程与考核管理。创新实践包括各种专业技能竞赛、科技活动、科技竞赛和科学研究项目等。社会活动实践项目包括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军事训练、入学教育、毕业教育、读书报告等,同时也包含各种社团活动,如大学生三下乡活动、各种艺术展演活动等。
第八章课程考核
第四十一条课程考核是检查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方式,应按照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方式。考试课程一律在期末安排考试,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考查或考试,考核的具体时间由各系确定。
第四十二条试卷的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的覆盖面应达到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的80%以上,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命题数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考试课程命题按120分钟确定题量。考试内容应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三基”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题型;每道试题应相对独立,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评分标准或答案要点交由系保存备案。
第四十三条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时,应从试题库中调用试题。未建立试题库的课程,期末考试应拟制正式考试试题(A、B卷),其题量、难度适当,经系主任审批后由教务科择用其一(由教务科工作人员标明A卷),另一试卷(B卷)备作补考用。学校将逐步推行教考分离制度。
第四十四条制卷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课程考试前一周由各系教学秘书到教务科办理制卷手续,考试前一天主监考教师到院文印中心领取试卷。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在复习考试期间,教师不能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任何暗示,违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准时发试卷。在考试中,应认真巡视,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系和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收齐试卷后应当场清点,由监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于当天送交系备查。期末考试期间,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参加巡考,对全院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六条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时,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要公正、客观,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应尽可能提高评分信度,要对试卷进行认真分析,考试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单、试卷和试卷分析等送交系教学秘书。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加分、改分,评分确有差错,必须由阅卷教师书面陈述原因,经系主任对试卷审查确认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七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本人,其中符合正常补考条件的学生,其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集中组织,专业课程补考由各系组织。有关系应通知有补考任务的课程教师及参加补考的学生。补考试题采用期末考试未用的B卷。学生补考课程所得成绩按补考实得分登录,填写在学生成绩表相应科目补考成绩栏中。
第九章教学纪律
第四十八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定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应予补上。如果某一年级要求停课,应事先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并及时通知师生。停课期间如影响公共教学,一般应予补上。补课办法应在制订停课计划时一并研究落实。
第四十九条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更不允许有违反法律的言论。
第五十条为了优化教学环境,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按排定的课表、教室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不影响教学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应提前提出调课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给予调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一条上课教师应提前5分钟到达教学场所作好课前准备。教师首次授课时,要向学生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之间的联系和了解。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误课,并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做到不早退、不拖堂。上课期间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第五十二条教师违反教学纪律,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教学事故的,将依据《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教学考评
第五十三条教学工作的考核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教学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成果。
1.教学工作量的考核采取记实办法,教师对本人所授课程名称、实际授课时数,完成起止时间、班级和人数、授课情况,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的人数、起止时间及进行情况,辅导及批改作业、实验报告等,都需如实登记,教研室主任和系核实后予以签字。
2.教学质量的考核内容主要有教书育人、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考核采取日常考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学生与专家同行评价相结合进行。
3.对教学研究成果的考核主要是根据教师参加学科或教研室活动情况,研究教学的论文、著作和教学经验材料,独立编写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编写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进行。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积极参加教学考核、教学测评工作,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应实事求是。教学检查时任课教师应在教研室会议上汇报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学期结束时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还应作出书面总结。
第五十六条凡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无故提前下课,监考失职,无特殊原因考试成绩逾期不交,未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等,或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教学计划等,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各类教学事故均应在责任者的年度业务考核中有记载。具体参照《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经教学考核评价,教学质量低,学生与同行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限期改正。如在一学年内两次教学综合考评不合格,下一学年将不能安排其担任课程主讲工作。
第五十八条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奖励、处分等资料均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一章教书育人
第五十九条教书育人是每位教师的光荣使命。教师必须首先做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进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献身的奉献精神。
第六十条不断加强自身修养,严于律己,注意个人的思想品格、道德风貌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有条件的教师应担任辅导员或学习导师工作,所有任课教师应经常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思想品德课教师必须积极参加所在班级的政治活动,及时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正确引导,从多方面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成为教书育人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教书育人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考核结果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聘职务、评选先进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二条教学研究是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懂得教育科学,掌握教学规律,是每一个合格教师必备的条件。
第六十三条教师要自觉学习教育基本理论,逐步了解、熟悉和总结教育规律。教学研究要以一般教学规律为指导,研究学科中的具体问题,既要有理论性,又要有较强的实践性,不脱离本学科的教学实际。
第六十四条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和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法研究活动,积极参加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观摩活动。教研室每月至少应保证一个单元的教学研究时间。
第十三章教师进修
第六十五条教师要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进修计划,坚持在职进修;中老年教师在搞好自身知识更新的同时,应主动承担对青年教师的“传、帮、带”任务;青年教师应根据教学安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六条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本科毕业的青年助教,要通过在职攻读学位或参加研究生课程班等多种形式,逐步达到或接近硕士研究生的水平;讲师以上职务的教师主要通过教学、科研等实践提高教学、学术水平,同时可通过攻读博士学位、骨干教师进修班、国内外访问学者、专题研讨班、讲习班等途径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十七条各系应根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抓好教师的梯队建设,认真组织落实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落实好每学年的教师培训计划。
第六十八条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都必须有明确的方向和任务,并交组织人事部备案。进修期间每半年向所在系和院组织人事部书面汇报一次,以便系及学校及时掌握其学习、研究情况。进修后返校的教师,必须向所在系、教研室汇报进修情况并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同时,还必须向组织人事部递交书面总结和结业证(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无论何种形式的进修都必须有考核和鉴定材料,以便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对艺术类、体育竞技类等技能性强的课程教学规范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教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3〕52号)
上一条:教学管理工作规程
下一条:教学管理人员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