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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加强教学工作,保障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学工作的地位。高等学校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职能,培养人才是高等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因此,教学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教学管理一般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学风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教与学生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方法。教学管理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合理地运用思想教育方法、行政管理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法律手段,注重应用现代管理方法,对教学活动全过程周密计划,精心组织,规范实施,科学控制,不断推进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六条 教学投入与教学条件。学校保证教学经费在全校总经费中应有的比例,用好、管好教育经费;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并随着高等教育投资体制的改革,逐步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
第七条 教学管理制度。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教学管理的依据和准绳。学校积极推进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国情、校情的教学管理制度;各级管理组织和管理人员都应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要不断改革教育思想观念,着眼于学生成长,为学生志趣和特长发展提供机会,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第八条教学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教学单位两级管理体制,形成教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主体负责,业务指导机构各司其责,其他单位积极配合,广大师生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纵向管理过程管理(学校、教学单位、教研室)和横向管理(教务、学生、人事等)目标管理各有侧重,协调一致,共同实现教学工作目标。
第九条教学管理支持保障系统。教学管理支持保障系统包括图书情报、后勤服务、教学质量保障等体系。学校各部门都应认真落实“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在培养人才过程中承载各自支持保障职能。
第二章 教学管理机制
第十条 校级领导体制。
(一)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工作,统一管理教学工作进程,调用各种资源为教学服务,实现各项教学管理目标。
(二)有关学校教学及其管理指导思想、规划、重大改革等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学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党委、行政决策咨询机构,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教务处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行使教学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协助主管副校长组织和管理教学工作,落实学校相关决策并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建议,组织、指导各教学单位开展教学管理相关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教学服务。
(五)教学督导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按照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的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教学工作检查与评价,向学校提供教学建议和意见。
(六)学校根据需要建立单项教学工作指导机构,如专业建设委员会、课程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教师队伍建设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等,加强对单项教学工作的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工作机制。
(一)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组织和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的教学安排组织日常教学活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教学单位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实验室等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教学工作检查和调控,健全本单位教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师生积极参与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学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单位日常教学管理负责。有关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重大举措应通过本单位教学委员会分会讨论,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教学委员会分会是各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咨询机构。教学委员会分会应定期讨论教学工作并向单位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
(四)教研室是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的教学基层组织。教研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教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等教学环节任务;组织备课、同行听课,开展教育科学研究、科技实践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参与实验室建设、师资建设等相关教学基本建设。
(五)教学秘书协助单位负责人落实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教学进程管理、常规教务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档案管理,从事教学状态数据信息等经常性工作,推进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章 培养方案管理
第十二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 制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围绕学校“培育新型师资,培养应用人才”根本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内涵建设,注重能力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制定培养方案的基本原则: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相协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科学地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课内教学与课外教学等各教学环节之间关系,体现开放、合作、应用培养;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坚持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不断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全面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修业年限;课程设置与教学进程;必要的说明(如课程比例、课程说明)等。
第十六条制订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教学单位牵头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研究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论证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行业岗位需求;按照学校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研制培养方案,经校教学委员会审定,主管副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入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七条培养方案的实施:教学单位编制学年、学期专业教学(执行)计划和班级教学进程,落实每学期课堂教学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考核方式;组织编制单项教学环节计划及进程,如实验教学安排、实习计划、军训计划、社会实践计划等,落实教学场所等教学条件。
第十八条培养方案的效力。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应严格执行。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等各教学环节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考试/考查)、均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须变更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教学运行管理是对按照培养方案实施教学活动的管理,是最核心、最重要教学管理,包括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师生相互配合的教学过程组织管理和以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教学单位为主体进行的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教学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编制校历,制定学期开课计划、教师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编排课表和考表等。
(一)校历是学校以学年为单元实施各种重要教学活动的计划性文件。学校在每学年结束前根据教学管理要求、教学进程,合理编制校历,内容包括每学期教学周数、开学日期、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节假日以及学校重大活动时间安排等;校历应保证每学年有40周的教学周。
(二)学期开课计划是各教学单位执行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当学期各教学环节、教学要求及周进程,落实教学任务和授课教师的文件。
(三)教师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是教师课程讲授内容、方式、进度的具体安排,是由授课教师以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制,经教研室主任审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应在开学前提交;教研室应经常检查教学进度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四)课表、考表是学校日常教学运行管理的主要依据。课表、考表编排应符合教学规律和相关文件要求,力争科学、合理;严禁以各种理由压缩有效教学时间;严格控制大班上课(专业课原则上不得以大班上课)。课表、考表一旦排定,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作变动,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课程开课基本条件:1.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具备;2.授课教师确定;3.适用教材选定;4.实践环节条件准备充分;5.考核模式可行。经教学单位审定确认,课程达到以上开课基本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二十二条 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凡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由开课单位根据学校规定和课程目标,组织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一)制定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原则:1.符合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2.知识性、思想性和科学性相结合;3.注重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整体优化和组合;4.反映学科研究的新成就,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课程性质、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学时(学分)、内容体系、作业要求、考核方式、参考教材以及教学重点、难点和教学方法等。
(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应由教研室(课程组)集体拟定、单位审查通过后经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执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教学单位应以教研室为单位认真组织教师学习和工作,保证各个教学环节的正常运转。
(一)主讲教师要符合岗位资格,原则上授课教师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新教师要通过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外聘教师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聘任和考核。
(二)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组织课堂教学,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擅自调课、停课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三)教研室应督促教师制订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完备教案等基本教学资料,采取灵活多样的有效形式备课,坚决克服课前准备不足,教学方法单一,课后辅导缺失等现象,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课堂教学的实施。
(一)课堂讲授是教师传授知识、培养学生智能的最基本的教学形式。课堂讲授应符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反映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新成就,并努力做到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
(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发展思维的教学形式。授课教师应制定课堂讨论计划,注意讨论内容的引导。
(三)习题课是按照精讲多练和启发引导的原则,在教师指导下,有效培养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教学形式。
(四)实验课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各教学单位应结合本专业实验教学实际,充分准备实验教学条件,制订实验教学具体措施,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辅导和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一种辅助形式,是解答学生疑难,指导学生自学,提高教学效果的必要环节。每门课程都应安排一定量的辅导答疑;各教学单位和教研室应对教师辅导和答疑活动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实习实训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巩固、加深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各教学单位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实训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实施方案、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过程管理,保障实施效果。
第二十七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科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论文(设计),相对独立地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训练,创新精神、专业研究和设计能力得到综合培养。
教学单位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确保训练效果和论文质量。
第二十八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列入培养方案。教育考察、社会调查等应拟订计划,明确实践目的、组织方式以及考核方式,安排实践教学进程。要不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践教学项目,训练学生基本技能、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科学研究训练。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学研究是培养创新精神、创造能力,树立为科研意识、服务意识的综合性训练环节。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参加科学研究活动,课内和课外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显性和隐性相结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经费和指导。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课程考核作为教学的主要环节之一,既是对学生学习情况的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的检验。培养方案中开设的课程(包括实践课程)都应具备相应的考核方式。
(一)教学单位应按照规定认真组织课程考核,严格命题、阅卷、试卷质量分析、考风考纪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使考核结果能够真实反映学生学习状况。
(二)要积极探索考核方式方法改革,推进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鼓励试题库建设,提倡教考分离命题,提高考核信度和效度。
第三十一条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对学生入学资格、在校学习情况及毕业资格的审查与管理,以及学生档案管理、学籍注册管理、学籍异动管理、毕业注册管理等。学籍管理务求规范、准确、完整。
成绩管理是学籍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学生成绩管理。课程考核后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规范评定、准确提交学生成绩;成绩修正、补录以及相关证明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习档案等。学校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教学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教师及工作人员职责,按照档案存档范围、时限分类归档,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资源是保障教学的重要物质保证。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配置、建设教学资源,有计划、有重点地采购实验设备、建设实验实训场所、配置图书资料,完善教学条件,加强教学资源管理;管理人员应树立为教学服务的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有效地利用教学资源。
第五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坚持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综合发展的观点,积极利用外部因素(方针、政策、体制等),改善内部因素(教师、学生、条件、管理等),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不断提升教学效果。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建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并依照标准和评价体系进行检查、评价和信息反馈。建立教学质量检查制度和教学质量信息的反馈渠道;建立听课制度、督导制度、评教评学制度、教学检查制度、毕业生质量跟踪制度,全面了解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评估制度,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评估、课程建设评估、教学工作评估等,使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形成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机制。
第三十七条 建立定性、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和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对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教师违反教学纪律的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优化整合,改革创新、突出特色,提高质量。
第三十九条学科和专业建设。遵循教育部专业目录和相关要求,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科学规划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内涵建设,构建布局合理、优势与特色鲜明、能服务和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结构体系;完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和专业预警、退出机制;同时加强基础学科的发展,培育特色学科,形成一批有优势的学科专业群。
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学校建设规划,结合实际拟定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加强新专业建设,并对专业结构进行调整,以促进专业水平不断提高。
第四十条 课程建设。课程建设是经常性教学基本建设,是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基本措施。学校根据教学规律确定课程建设规划,明确课程建设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建设合格课程建设为基础,重视系列课程和专业课程体系建设,建立课程评价机制,重点建设一批精品课程。
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课程建设规划,制定本单位的课程建设计划,对各专业课程有重点、分期分批地进行建设,推动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推广,以此带动教学改革的深化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教材建设。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和桥梁,是教学诸多元素中最活跃的元素之一。教材建设应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进程相吻合,体现出教学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学校鼓励选用优秀教材,积极推动教材研究,分析现行教材存在的问题,结合教学改革,制订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反映学校办学特色的自编教材或讲义,同时制订教材评价、选用制度,不断加强教材管理。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实践(实习实训)教学基地建设。实验和实践教学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知识、能力、素质培养的重要步骤。实验实践教学基地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场所,必须根据教学的需要规划基地建设,建设一批相对稳定的教育教学实践基地,明确实习基地教学任务与目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资源,建立有效地运行机制。
实验室建设应与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相匹配,加强实验室建设与使用管理,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提高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利用率。
第四十三条 学风建设。学风包括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要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好的传统。要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的原则,坚持“校、系(院)共同抓,教师人人管”的作法,把学风建设与学校德育工作相结合。要通过教学改革,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并充分利用选修课、第二课堂等形式扩展学生学习的领域。要特别重视考风建设,通过严肃的教育和严格的管理,坚决制止作弊等错误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四十四条 师资队伍建设。学校、教学单位、教研室均应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采取措施大力引进和选聘高学历、高层次以及新专业急需的人才,不断充实教师队伍,重点抓好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抓好“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学梯队,保证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倡导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机制,大力表彰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同时对教学效果不好,经培训后仍无改进的调离教学岗位。
第四十五条 教学管理队伍建设。着力选拔和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进入各级教学管理岗位;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干部的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不断提高教学管理队伍的素质;重视教学管理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具体工作的性质,通过教学、研究、技术管理、图书情报等系列予以解决;逐步改善教学管理队伍的学历、职称和年龄结构,优化教学管理队伍结构。
第四十六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学期教学进程表、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成绩考核管理、实验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学生管理制度。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
第四十七条 教育教学管理是一门科学,搞好教学管理,必须以教学管理研究和教育研究为基础。教学管理及教育研究是一项综合性、应用性强的工作,是所有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人员及教师的共同任务,在研究过程中从教育科学规律出发,紧密结合教育及教学管理实际,不断改进研究方法。
第四十八条教学管理与教育研究要随着经济建设及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要紧密结合教学改革的实际,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注重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重视学生个性的发展和因材施教。
第四十九条 要深入进行比较教育研究,努力开展各种教学实验和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改革,善于推广研究成果,不断改进管理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2005年公布,2013年7月起修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3〕52号)
上一条: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新时代高教40条)
下一条:教师教学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