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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专业综合改革,强化专业内涵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培育专业特色,提高本科专业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内部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我校办学定位和本科专业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为指导,以“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为方针,通过实施专业评估,进一步明晰专业改革和建设目标,通过查摆问题和问题整改,全面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提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专业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注重以二级学院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二级学院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专业目标的确定与实现;注重二级学院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二级学院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注重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专业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二、评估对象、类别与安排
(一)评估对象
全日制教育在办本科专业。
(二)评估类别
采取分类评估的方式,逐专业推进评估。主要分为三类:
1、教师教育专业评估。依据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评估标准,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家评估,具体评估时间以省教育厅通知为准。
2、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在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范围内的专业(见附件1),最终须接受国家专业认证。在条件基本具备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校内专业评估,待条件具备后,申请国家专业认证。
3、校内专业评估。除上述两类专业外的其他专业,均须参加校内专业评估。
(三)评估安排
1、教师教育类专业按省教育厅的评估要求执行。
2、在办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校内专业评估。
3、已有五届毕业生的专业必须申请校内专业评估。
4、已立项的省级特色专业和校级特色专业必须在2017年底前申请评估。
5、2014年下半年以两个专业为试点,启动首批专业评估工作。
6、应该接受评估而到时未申请评估的专业,将予以停招。
三、组织实施
(一)评估组织
专业评估工作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教务处负责专业内涵建设的指导工作。
(二)评估实施
学校成立由熟悉教学、管理、评估和校情的相关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校就专家职责、评估指标及操作规程提前进行培训,帮助专家有效开展工作。
四、评估内容
校内评估内容包括专业设置与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条件、专业培养过程及质量、质量保障和专业特色6个一级指标、15项二级指标,36个主要观测点。详见下表:
合肥师范学院本科专业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
1.专业设置与规划
1.1专业设置、论证及规划、专业综合改革
专业设置与论证
专业建设规划与执行
专业综合改革
2.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1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确定依据
培养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课程的设置、结构
课程资源建设
3.专业教学条件
3.1师资条件
专业带头人
专业教师结构
教研科研水平
教育教学水平
教师培养与培训
3.2实习实训条件
实验教学设备
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
3.3图书资料
图书资料建设及使用
3.4专业建设经费投入及使用
专业建设经费投入情况
专业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4.专业人才培养过程及质量
4.1教学改革
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与措施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合作育人情况
4.2课堂教学
课程标准的制定与执行
教师教学方法改革
考核方式方法及管理
4.3实践教学
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开放情况
实习实训、社会实践
毕业设计(论文)
4.4素质拓展
校园文化、科技活动及效果
4.5招生与就业质量
招生与生源情况
毕业生就业质量
学生专业满意度
5.质量保障
5.1质量管理
管理队伍
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
5.2信息收集与反馈
教学信息收集
教学信息反馈
5.3质量改进
途径与方法
效果与评价
6.专业特色
6.1专业特色和优势
专业特色与优势
五、评估流程
(一)教师教育专业按教育厅规定的流程接受评估,工程教育专业按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接受评估。
(二)校内专业评估,按如下流程:
1、制定方案
学校制定、下发专业评估方案及相关配套文件。
2、学院自评
申请评估学院根据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等级标准进行自评,填写《专业基本状态数据表》,撰写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3、提交材料
评估专业提交自评报告、《专业基本状态数据表》和相关支撑材料,一般应在评估1个月前提交。
4、专家实地考察
专家在审阅提交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听取专业负责人汇报、查阅档案、问卷调查、师生座谈会、考察教学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方式,对需进一步查证的指标或存疑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验证性考察,做出公正客观评价。
5、形成评估意见
专家在全面深入考察基础上,形成个人评估意见,经专家组集体评议,形成评价报告和评估结果。
6、公布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经学校审议后,由学校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六、评估结论
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以二级指标的达标等级及其数量予以认定。本方案共36个观测点,观测点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专业评估结论的认定标准如下:
优秀:A≥27,C≤7,D=0。
良好:A+B≥27,D≤2。
合格:D≤9。
不合格:D>9。
七、结果使用
学校将各专业是否主动参评以及评估结果纳入各学院年度考核和院长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单位绩效挂钩;申请评估的专业在经费安排、资源调配、重大项目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
(校政〔2014〕22号)
上一条:专业建设与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