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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维护学校办学声誉,做好学生证、校徽和火车票学生优惠卡(以下简称“优惠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要重视、爱惜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注意妥善保管,减少污损,避免丢失。
第二条 管理与发放
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的管理和发放,由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办理。
第三条 发放范围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高学生,学校发给与身份相符的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合肥地区及不通火车的地方不办理优惠卡,校外教学点学生只发放学生证)。
第四条 发放程序
1、新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准予注册,发给学生证、校徽和优惠卡。各学院在办理时,必须逐一登记。
2、在校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和收费凭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由工作人员在规定栏目内填写注册日期,加盖“注册章”。学生证加盖“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条 使用
1、学生证、校徽、优惠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污损,并应妥善保管,严防遗失、被盗。
2、在校学生应佩带校徽、携带学生证,经校门或遇保卫部门询问时,应主动出示学生证,证明本人身份。如发现所贴照片与持证人不符或无相片者,门岗和保卫部门有权收回学生证,并拒绝其进入校内。
第六条 补(换)发
1、学生遗失学生证,应立即向所在学院报失,在《合肥晚报》或《新安晚报》等正规发行报刊登报挂失,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证遗失补办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申请补发。
2、校徽、优惠卡损坏或遗失,一般不予补发。学生证一般只能申请补办一次,补办时必须携带《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证遗失补办申请表》,挂失声明的报纸,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学生丢失的学生证,在补发后又找到时,应将找到的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
第七条凡把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转借他人使用、或在申请补发学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由此而造成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各院(部)领导及辅导员应教育学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学生证,严禁以各种名义或方式取得多个学生证或使用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学生证,否则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学生和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证、校徽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院教〔2002〕13号)同时废止。
(教学〔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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