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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程序与方法,强化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监测与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参加专业认证的所有专业。
第四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
学校统筹安排全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二级学院负责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各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其将评价结果用于课程和专业建设的持续改进。
二级学院参照本管理办法,依据《国标》和“认证标准”的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办法,定期对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公示并做好存档,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限期整改。通过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建立健全面向产出的人才培养体系,引导和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三章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和“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以学校和专业办学定位为内部依据,以国家、地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趋势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教育发展需求为外部依据。
第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在校学生、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质量管理组、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分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和合理性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为全面、有效地进行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应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评价前需对各项培养目标采用的评价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具体评价方式包括: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第九条 评价周期
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形成“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工具、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修订提供证据支撑。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国标》、“认证标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教师、辅导员、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校外专家、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
二级学院院长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责任人。各专业成立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组成为:二级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各课程组组长、教学质量管理组、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
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收集数据、实施评价、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 评价方法
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小组对课程体系和“课程计划对毕业要求支撑矩证图”进行合理性评价,并根据各指标点的特征,选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评价前需对各指标点采用评价方式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可采用多种评价方式进行,但一般应包括定量的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毕业要求分解的每个指标点应该由3-4门课程重点支撑,每门课程按照对指标点贡献度的大小分配合理的权重,支撑权重值之和为1。对课程考核成绩进行评价以计算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再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值”和相应课程的支撑权重,计算出“毕业要求达成度”。最后,将该计算结果与制定的合格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得出支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评价周期
专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确保对每一届毕业生都进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评价结果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做到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各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反思,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不足,并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保障课程体系、各个教学环节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课程体系调整须有充分论证,并报教务处备案。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对毕业要求调整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调整一次专业毕业要求。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依据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基础,其可靠性和合理性决定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是否合理和可信。
第十七条 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者、教学质量管理组、校教学督导团、校外专家等利益相关方。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
第十八条 评价方法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旨在多层面了解与反馈课程建设与实施情况,根据不同主体的多样评价目的,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匹配评价需求。具体可运用的评价方法包括:课程调查问卷、访谈、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等。在使用课程考核成绩分析法时,课程考核的内容、难度要能够充分支撑和对应毕业要求,要突出对素养和能力的考核,确保课程考核的合理性和针对性。
第十九条 评价周期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评价结果形成“课程目
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第二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及时反馈给相应教师,帮助教师了解学情,发现学生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帮助教师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优化课程体系,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六章 评价监测与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年对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每学期对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保障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及时有效高信度开展。每次检查形成质量检查简报,并将结果运用于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专业设置和专业与课程建设指导等,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校教〔2020〕44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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