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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立德树人的宗旨意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预防和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在编、在岗和外聘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保障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活动各环节中出现过失或差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的全过程,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教学过程事故、教学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任何导致影响正常教学过程、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并引发不良后果的都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定为三个级别: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分类与分级
第四条教学过程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5分钟以内。
2.因突发事件(如发生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导致延误,但授课教师未及时报备所在二级学院,或二级学院未及时报备教务处,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5分钟以内。
3.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因教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而临时更换地点并及时报备的除外)。
4.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课程(含慕课类课程),课堂教学或辅导答疑少于总课时1/3。
5.在指导学生各类实习、实践中,无故不按规定到岗或未履行规定的指导工作。
6.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或在课堂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或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正常教学。
7.实验室工作人员因实验教学设备、仪器、材料管理不善出现人为损坏,致使实验无法正常开出,或因个人主观原因,实验准备不充分,无法保证实验按时开出。
8.因个人事务调停课课时数超过其学期内承担该门课程课时数的20%(特殊情况需提供佐证材料说明)。
9.行为举止不文明,师生反响较大,造成不良影响。
10.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1.无故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岗位10分钟以内。
2.因突发事件(如发生交通事故、突发疾病等)导致延误,授课教师未及时报备所在二级学院,或二级学院未及时报备教务处,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10分钟以内。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或擅自合并教学班上课,或调停课后未按规定补课,或未按培养方案规定上足课程课时。
4.未执行培养方案,无故将课堂教学改为学生课堂外自学。
5.擅自变更或偏离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超过应执行内容1/4。
6.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设计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或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7.实习实训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因违反相关规定或未履行岗位职责,影响实践教学秩序和效果,给实习单位或学院造成严重影响。
8.擅自安排学生至校外参加培训、实习、实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9.在实践教学中,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0.强制学生购买征订计划外的教材或参考书。
11.无故不使用国家级、省部级规划教材、获奖教材,或擅自变更使用教材的课程为不使用教材
12.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
2.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严重伤害。
3.在教学或各类实习(训)中违反有关规程(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4.拒不使用马工程教材。
5.无故缺课。
6.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考核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2.未按时将试卷送达考场,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
3.考试试题不严密(谨),影响学生答题(影响部分超过总分10%),并未及时进行更正。
4.未经二级学院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
5.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使用手机、聊天、阅读书报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
6.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规未及时制止、处理或隐瞒不报,或监考考场出现3名及以上学生考试违纪(由监考教师发现的考试违纪不计其内)。
7.未按规定完成学生成绩的录入(提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绩勘误。
8.误判、漏判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统(计)分错误,或成绩录入教务系统错误(每学年勘误2次以上,每学年或勘误课程2门次以上,或每学期勘误人数达5人以上)。
9.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学生试卷、成绩汇总表、实验报告、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需归档的材料,造成二级学院、教务处相关工作延误。
1.在各级各类考试过程中,将考试相关信息或场景等发布在自媒体平台。
2.试卷命题有严重错误未及时发现致使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3.监考人员迟到或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上。
4.监考教师回收试卷份数与实际参加考试人数不符。
5.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6.未按规定完成学生成绩的录入(提交),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学生成绩进行勘误,影响学生补考、学籍管理(处理)等。
7.误判、漏判致使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或统(计)分错误,或成绩录入教务系统错误(每学年勘误4次以上,每学年或勘误课程4门次以上,或每学期勘误人数达20人以上)。
8.在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时,指导教师要求不严格,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最终稿出现60%以上的抄袭内容。
9.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教师、主考教师未到岗。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第六条教学管理事故
1.教学安排有误或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正常教学。
2.无故不按学校要求编排课表,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表的编排,或未经学校允许将课程4节连排(技法课、实践课、实验课除外)。
3.由于调停课或更换教室,有关人员未通知到任课教师和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4.教室、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出现故障,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导致教学无法正常开展。
5.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租借、使用教室或其它教学设施。
6.未及时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或漏订教材,或不按时分发与领取教材,影响正常教学。
7.未及时落实教学任务,影响学院教学工作安排。
8.拒绝落实正式颁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任务。
1.未经学校允许,擅自调整或变更人才培养方案。
2.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审核,致使制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足,或因试卷印刷、装订错误,或因试卷未准时送达等,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和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4.错统、漏统学籍信息,或丢失学籍档案,造成无法弥补。
5.上报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教学工作量。
1.私自更改学生原始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明、证书,或大面积错发学历或学位证书给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2.漏报、错报学生毕业信息、学位授予信息,导致学生推迟领取毕业证书、学位证书3个月以上的。
3.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较大范围内导致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使教学进程无法完成。
4.因管理不完善,在教学活动中造成学生严重的人身伤害(亡)。
5.经认定程度相当的其它教学事故。
第三章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七条为加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组”,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负责教学事故的性质认定及处理决定;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条款对教学事故问题进行初步审核,明确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事故责任人不得以单位代替;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审核认定及处理表》,提交领导组办公室。
2.领导组办公室对事故事实进行核实,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经认定及处理领导组组长同意后,召开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组会议讨论,审核并表决认定教学事故等级,做出处理决定,学院下文通报。
第四章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以上两类事故责任人均取消其当年的评优和推荐资格,本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定为合格及以下,以上两类教学事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定为不合格。
2.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的评优和推荐资格,本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和当年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教学事故情节特别严重者或者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聘任合同。
3.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予以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认定处理。
4.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造成法律责任的,由个人承担。
5.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凡因单位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领导组办公室发文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所在单位,并报人事处备案,作为对责任人考核、评优、晋职、岗位聘任、绩效分配等的消极或否决性依据。
第十一条申诉与复核。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一周内向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申诉后提交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组,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为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教师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事故责任人在事故认定后一年内表现突出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查,提交领导组办公室复审后,可以撤销事故处分或酌情减轻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影响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由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领导组作相应认定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合肥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校教〔2017〕40号)同时废止。
(校教〔2021〕18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
下一条: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