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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本科生学习管理,促进学风建设,加强学校、家长、学生之间的沟通、协调,引导学生合理规划,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业预警是指学校根据学籍管理办法、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要求,对学生在校学习情况进行警示或预先告知,提醒学生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补救和防范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各学院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教学秘书、辅导员(班主任)等参与的学业预警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学院学业预警工作实施,教务处负责检查、督促,学生处协助落实。
第四条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2012〕39号)第六条第(四)款“普通本科学生修业期间,通过补考及格课程门次累计八门以上者(不含八门),普通专升本学生累计四门以上者(不含四门)”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被预警的学生应对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本人正考(指统一组织的首次考试或考查,下同)不及格课程门次申请重修,以免影响毕业和学位授予;申请重修学生的学籍将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条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1、学业预警工作按学年进行;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周,由教学秘书统计学生历年正考不及格课程门次及科目(正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及以上者需预警),并填写《学业预警统计表》报教务处汇总;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填写《学业预警通知书》,并做好与被预警的学生及其家长沟通交流工作。
2、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二周,被预警的学生可根据自己历年正考不及格课程门次,向所就读学院提出重修申请(每学期重修课程不得少于4门),并填写《重修申请及课程认定表》交到所就读学院;由所就读学院负责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重修学生的名单汇总,填写《申请重修学生信息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3、每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三周,教务处对批准重修的学生统一发文,并安排其到下一年级跟班学习,重修课程的调整由教务处和相关学院共同完成(教务处负责通识类课程,相关学院负责专业类课程;申请重修的课程,原课程正考和补考的成绩全部清零)。
4、毕业班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在第八学期5月中旬前向就读学院提交重修申请(秋季学期重修课程不得少于4门),逾期不接收重修申请;申请重修的学生暂不颁发毕业证书。各学院需在5月底前将毕业班学生的《重修申请及课程认定表》和《重修学生信息汇总表》报教务处。申请重修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初到相关学院确认班级和重修课程,并按重修课程进行修学。根据学位授予工作时间安排,秋季学期成绩评定结束后符合条件者,其学位申报材料将于本学年春季学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春季学期成绩评定结束后符合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其学位申报材料将于下一学年秋季学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学业预警工作实施
1、学生所在学院学业预警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学业预警方案,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将学生学业的真实情况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建立学院、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等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交流与反馈机制。学院接到学生重修申请后,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给出合理意见,落实学业帮扶任务。
2、申请重修的学生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并按学年缴纳学费,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后,不再计入正考不及格门次统计。修读期间如因培养方案变动,原正考不及格课程如有调整,应按新版培养方案修读,学院可根据课程相关度等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3、重修申请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在最长修业年限(本科6年)达到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者,予以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对于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且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4、普通专升本等学生学业预警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在籍学生,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业预警实施办法》(校政〔2012〕7号)同时废止。
(校教〔20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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