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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教〔2011〕59号)
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内容多元化、科学化的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新型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合肥师范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制定《合肥师范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 严格过程管理,规范考核评价程序,明确评价标准,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形式与考核环节
第四条 考核形式。考核形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方式。课程考核一般采取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环节。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观测、评价的内容。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
(一)学习态度。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五)期中考试。学期中以考试的形式了解学生识记、理解、应用课程内容情况。
(六)期末考核。学期末采取一定形式对本门课程进行总结性考核。
(七)其它符合课程考核目标的考核环节。
三、考核模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模式基本结构为:
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单元检测+期中考试+期末考核
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性质、特征和考核目标,选取3至5个考核环节,采用3至5种考核形式,组建本门课程考核模式。
第七条 考核模式应在开课前确定,并在第一节课告知学生;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考核目标和教学要求在开课前填写《课程考核模式审核备案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确定考核模式;在教学中考核模式如有变更,须重新审核备案,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向学生说明。
第八条 课程考核常用模式:
(一)“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单元检测)+期中考试+期末考核(实践或考试)”模式。主要适用于理论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重视通过学习过程考核,了解学生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二)“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平时作业)+期中考试+期末考核(实践+期末)”模式。主要适用于“理实结合”较为紧密基础课、核心课程。
(三)“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期末考核(实践)”模式。主要适用于实践性较强的实习、实验、实训课程以及选修课程。
(四)“平时考核(学习态度+课堂参与)+期末考核(考试)”模式。主要适用于通识课程考核,重点是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五)按照课程考核目标组建符合考核模式要求的其他模式。
第九条 分值比例。考核模式中的考核环节,可以根据不同的课程考核标准设置不同的分值比例。学习态度分值比例一般为10%左右;课堂参与分值比例一般为10%-40%;期末考核分值比例一般不低于30%。实践性强的课程可以根据考核目标加大实践考核的分值比例。
第十条 记分方式。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四、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按组织形式分为统考、非统考两种形式。统考课程分为省级统(抽)考、校级统考和院(系)统考;原则上通识类课程实行校级统考,培养规格、教学要求相同的专业课程,实行院(系)统考;其他课程考核采用非统考方式考核。统考课程期末考核原则上采用笔试形式,非统考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合适的模式考核。
第十二条 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计划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或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超过总次数三分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当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自行参加考核的,其课程考核成绩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 闭卷笔试考核原则上分科编排考场,采用一人一桌方式编定座位。考生在30人以内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31~70人的考场安排3名监考;71人以上的考场酌情增加监考。
第十四条 考场纪律
(一)学生凭学生证(准考证)准时入场;迟到15分钟取消当门课程考核资格,不准入场。开考半个小时后,准予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得重新入场。
(二)除携带必备文具(笔、橡皮、直尺等)和指定文具(耳机、计算器、字典等)外,其他考试有关的物品(学习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草稿纸由监考老师统一发给,学生不得自备。
(三)考生应服从监考老师安排,按指定位置入座;答卷前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开考后,自觉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如遇有考题字迹不清时或印刷有误,可举手询问。
(四)考生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座位;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离场。
第十五条 主考教师职责
(一)笔试考场实行主考教师(主讲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考场指导、试卷组织、卷面解释、考生询问、违纪证据认定等事项。
(二)主考教师在考试中应加强考场巡视,协助监考教师维持考场纪律。
第十六条 监考守则
(一)做好考试前准备工作;宣布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清理考场。考试信号铃发出后,开始发卷。
(二)认真巡视考场,逐一核查学生身份,严禁冒名代考。
(三)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关闭所带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考场。
(四)对考场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对有夹带、传递等作弊嫌疑的,收缴物证,请主考教师认定;确系作弊的,应立即收缴其考卷,交考试组织单位处理,并将情节如实填入《考场记录》。
(五)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提醒学生时间。考试结束时准时收卷,认真清点,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与学生答卷一并交主考教师签收。
第十七条 考核监督
(一)学校成立校领导、宣传部、监察室、教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考风考纪领导组;各教学单位成立党政领导、教学秘书等组成的考风考纪领导小组。
(二)学校考风考纪领导组负责学校课程考核考风考纪指导和监督工作;教学单位考风考纪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课程考核考风考纪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考核巡查。检查笔试主考教师、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裁定考试违纪事件;处理考试有关事宜;如实填报《考风考纪巡查表》。
(二)抽查试卷质量。对试卷命题、参考答案、阅卷评分、试卷分析等评卷质量进行抽查。
(三)检查考核材料归档情况。对过程考核各环节评定原始材料及归档情况进行检查。
五、补考
第十八条 补考分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学期补考于每学期第2周举行,毕业补考于毕业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举行。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予以补考,补考成绩由卷面成绩与原过程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但同一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校级通识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不予补考,考生应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补考形式采用该课程原考核的方式进行。校级统考课程的补考资格审查、补考组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补考资格审查、补考组织由各院(系)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正常学期补考:
(一)课程考核“旷考”的。
(二)欠交作业、实验报告,且未按要求补做、补齐的。
(三)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修读课程累计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六、缓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可申请办理缓考。因病缓考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确认;因事缓考须由活动牵头部门证明或家长签字。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予缓考:
(一)省级统(抽)考课程、毕业学期考试课程。
(二)因考研复习等个人事务。
(三)已经缓考过一次得课程。
第二十三条 缓考学生原则上应参加同门课程的学期补考,缓考成绩按照实际取得记。
第二十四条 凡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批准的,又未参加课程考试者,一律以“旷考”论处,不予参加学期补考。
七、重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是重新参加同门课程听课修读后参加考核的方式。重修学生应提前2天到所在院(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期间按要求参加修读课程所有教学环节学习、考核,并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听课重修:
(一)修读课程累计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在期末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训)报告,毕业前仍未补齐的。
(三)毕业补考未通过的。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结业的学生,重修考核通过者,随下一年级发给毕业证书并收回原发给的结业证书。
八、成绩异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若发现评卷(或登录)确有疑问,须经主讲教师、复核教师讨论确定,填写《合肥师范学校成绩更正审批表》,经院(系)教学负责人签字确认,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后方予更正。
第二十九条 考生若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填报《查分申请表》,查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系)、开课院(系)配合,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阅卷教师和学生本人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试卷查阅及成绩更正工作,应在下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九、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等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具体考核方式实施要求,规范课程考核形式实施标准。所有考核材料都要收存,其中考核环节评定材料由教研室审查留存,试卷材料由各教学单位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起执行;原合肥师范学院《课程管理办法(试行)》、《实验课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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