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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专业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编辑:  核稿:    时间:2013-08-29  点击: 次

                                         校教〔2013〕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实训)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使学生获得生产、管理、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与提高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为规范实习(实训)工作,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师范类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专升本、高职高专学生的实习(实训)。实习内容包括课程(学科)见习、专业或岗位实习(实训)及毕业实习(实训)等。

        第二章 实习(实训)目的与性质

      第三条 实习(实训)目的

      (一)通过实习(实训),使学生在接触现实社会的过程中,实现专业学习与社会工作需求的初步结合,丰富、拓展其专业视野,获得对与该专业学习相关的工作或某项(类)实践技能的感性认识。

      (二)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意识和发现、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通过实践,深入了解社会,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第四条 实习(实训)的性质

      实习(实训)都是实践性必修课,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合格方准予毕业。

        第三章 实习(实训)的类型

      第五条 课程见习

      课程中设置的对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实际工作进行的实地察看或动手操作。通过课程(学科)见习,加深对相关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了解与课程相关的某项实践技能或经验,为后续课程的学习打基础。

      第六条 专业或岗位实习(实训)

      综合专业领域的若干课程(学科)知识进行的专业技能训练。通过专业或岗位实习(实训)认识和了解专业工作的实际,了解和初步掌握生产或组织管理的实际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 毕业实习(实训)

      学生在毕业前进行的一次较全面、综合、深入的专业工作实践。通过毕业实习(实训)深入理解专业工作的全貌,感受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向,扩大专业视野,熟悉生产的工艺流程或组织管理程序,并收集必要素材为毕业设计(论文)作准备。

        第四章 实习(实训)大纲与实习(实训)计划

      第八条 实习(实训)大纲

      实习(实训)大纲是组织与评价各类实习(实训)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习(实训)都必须有实习(实训)大纲。实习(实训)大纲由各院(系)、部根据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实习(实训)大纲制订完成后,经各院(系)审定,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同意后执行。实习(实训)大纲的内容包括:

      (一)实习(实训)目的和任务。

      (二)实习(实训)内容和时间分配。

      (三)实习(实训)的方式和具体要求。

      (四)实习(实训)地点的选择原则。

      (五)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选任。

      (六)实习(实训)的考核办法和评估标准。

      第九条 实习(实训)计划

      实习(实训)计划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结合实习(实训)点的具体情况,制订实习(实训)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为使实习(实训)有计划地进行,各专业或任课教师在每次实习(实训)前两周制订出实习(实训)计划,经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实习(实训)开始前一周把计划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备案。

      实习(实训)计划一经批准,各院(系)以《手册》的形式发给学生。实习(实训)计划制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习(实训)计划应明确实习(实训)的目的、内容、进度、时间、地点、组织方式与考核办法等。

      (二)实习(实训)内容要与教学大纲或实习(实训)大纲规定的内容相符。

      (三)实习(实训)计划须注明各组地点、人数、实习生名单和指导教师或带队教师。

      (四)实习(实训)的准备工作必须提前两周完成。

       第十条 实习点的确定

      (一)根据不同专业的实习(实训)目的和要求,贯彻节支增效的精神,在专业对口、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就地就近选择合适的单位作为实习点。

      (二)实习(实训)点应相对稳定。各院(系)应大力发挥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力量与实习(实训)点长期互利合作,建立实习基地,保证实习质量,提高实习(实训)效果。

      (三)凡有条件在校内实习(实训)的专业,可安排在校内实习(实训),但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到校外实习(实训)或参观,以便学生更好地接触实际工作,了解社会。

        第五章 实习(实训)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实习(实训)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实训中心是全院专业实习(实训)工作的计划、监督、检查与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院专业实习(实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计划。

      (二)审核各院(系)制订的专业实习(实训)工作计划。

      (三)协助各院(系)统筹安排专业实习(实训)接收单位。

      (四)制定、审批专业实习(实训)经费开支办法和计划。

      (五)检查专业实习(实训)工作情况,研究解决专业实习(实训)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院(系)是各专业实习(实训)计划的具体制定、组织和落实的教学单位。为做好专业实习(实训)工作,各院(系)应成立专业实习(实训)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系主任)任组长,成员由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辅导员等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专业实习(实训)计划,认真选择、落实专业实习(实训)点。

      (二)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习(实训)工作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的、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专业实习(实训)带队指导教师。根据专业实习(实训)的特点和要求,一般每20名学生配备1名指导教师。

      (三)作好组织、动员工作。向学生讲清专业实习(实训)的目的、要求及注意事项,宣布专业实习(实训)纪律,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实习(实训)大纲并讨论,从思想上、业务上做好充分的准备,提高专业实习(实训)质量。

      (四)加强专业实习(实训)期间的领导工作,积极主动地协助和配合本校指导教师和专业实习(实训)点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检查专业实习(实训)的进度和效果

      (五)及时处理专业实习(实训)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六)审核专业实习(实训)成绩,做好专业实习(实训)的总结工作,提出有关专业实习(实训)工作的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实训)原则上由指导教师带领,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实习(实训)。课程(学科)见习由任课教师具体、计划、组织和管理;专业、岗位和毕业实习(实训)由院(系)主管领导具体计划、组织和管理。

      (一)由教师带队集中进行的实习(实训),在实习(实训)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指定专人负责实习(实训)日志,记录每天的实习(实训)内容,学生的考勤、纪律情况;并在当天实习(实训)任务结束后检查日志记录情况并签字。

      (二)学生分散自主进行的实习(实训),学生应首先提出申请,提交实习(实训)点出具的接收证明涵,经本院(系)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实习(实训)点开展实习(实训)。对分散自主实习(实训)的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结合实习(实训)点情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订实习(实训)方案。

      2、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认真记录每天的实习(实训)日志,保持与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联系。

      3、实习(实训)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实习(实训)情况,如实撰写实习(实训)报告。

      4、实习(实训)结束后,要请实习(实训)点为实习(实训)作鉴定、签署评价意见。

      5、返校后,实习(实训)学生要及时参加本学院组织的经验交流会,接受抽检,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成绩。

      第十四条 实习(实训)结束后,各院(系)必须进行全面总结,以便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实习(实训)内容及方法,提高实习(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及时做好实习(实训)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存档(如实习计划、实习日志、经费开支帐目、实习总结等),并作为考核实习(实训)效果和质量的依据。

        第六章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

      第十六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实习(实训)的全部过程负责。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前两周去实习(实训)点了解和落实交通、住宿等有关事项,拟订具体的实习(实训)计划,配合主管领导做好实习(实训)前的动员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该实习(实训)点的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实训)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加强指导,组织好各种实习(实训)活动;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虚心向工人师傅、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布置适当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或结合具体问题组织讨论,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重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

      第二十条 指导教师应对在实习(实训)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指导教师应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实训),并向本院(系)报告,上报实验实训中心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采取教师组织分组实习(实训)或学生自主实习(实训)方式进行实习(实训)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实习(实训)点保持联系,每周至少一次给学生更多的现场专业技术指导和帮助,并注意搞好与实习(实训)点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实训)开始时,应统一将学生的校外实习(实训)鉴定表交实习(实训)点,并在实习(实训)结束时协助实习(实训)点的指导教师填好学生实习(实训)鉴定表,并统一收回,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习(实训)结束时要指导学生撰写专业实习(实训)报告,认真做好工作总结。指导教师的书面工作总结应在实习(实训)结束一周内报本院(系)。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要本着节支增效的办学方针,从严把握实习(实训)经费开支。

    第七章 专业实习(实训)的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修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实习(实训)课程,并提交规定的全部相关材料方能给予考核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实习(实训)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和实习(实训)实际过程、结果和报告为主。学生在实习(实训)中的表现可参考实习(实训)点的鉴定或评价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笔试、口试或两者结合予以考核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习(实训)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具体评价参照如下标准:

      (一)优秀(90—100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质量高、效果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显著,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实训)报告思路清晰,并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某些独到见解;实习(实训)无违纪行为。

      (二)良好(80—89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较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较为显著,实习(实训)总结能对实习(实训)内容进行较全面的概括总结;并且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三)中等(70—79分):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有进步,能够完成实习(实训)总结,内容比较系统;并且实习(实训)中无违纪行为。

      (四)及格(60—79分):基本达到实习(实训)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质量和效果一般,能完成实习(实训)总结,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或实习中有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能够改正。

      (五)不及格(60分以下):未达到实习(实训)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实训)总结马马虎虎或有明显错误;或实习(实训)中有违犯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实训)时间的三分之一(需重修);或旷课累计在一周以上。

      第二十八条 实习(实训)成绩不合格者,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专业实习(实训)经费与时间

      第二十九条 专业实习(实训)经费

      (一)专业实习(实训)的经费指标,由学校按实习(实训)人数逐项划拔(具体指标另见专业实习(实训)经费预算)。

      (二)专业实习(实训)在校内基地开展的,只划拨实习教师指导费、材料经费或低值易耗品经费,不划拨其它经费。

      第三十条 专业实习(实训)时间

      依据教学计划安排的实习(实训)周数和时间,由各院(系)根据所在学院(系)专业实习(实训)计划的整体部署和安排具体实施。专业实习(实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具体实际情况需要调整,须经实验实训中心批准后方能实施,但有关程序不得减少,同时要注重实效。

        第九章 短期专业实习(实训)

      第三十一条 短期专业实习(实训)主要包括专业见习、野外写生、野外考察、野外实践、参观考察等,其实习(实训)工作的实施管理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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