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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编辑:马强强  核稿:    时间:2017-06-22  点击: 次

    各院(部)、相关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院教〔2011〕5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2016—2017学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校2016—2017学年度在职在岗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教师如进修、访学、长期病假等获学校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考核;“双肩挑”教师由承担教学任务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如本学年未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参加考核。

    二、考核时限

    2016—2017学年。

    三、考核安排

    (一)单位考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相关要求按照《办法》执行。考核结束后,填写《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附件1),并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于 7 月 7 日前 将考核结果汇总的纸质表、电子表报送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相关考核工作的考核过程、数据和表格等原始材料,由各教学单位整理归档保存。

    (二)学校考评。 7 月 10 日 至14日,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汇总各教学单位考核评价结果,提交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审定。

    (三)结果上报。 9 月 10 日前 ,学校以书面报告形式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考评。各教学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学校《办法》要求,依据本单位的考核实施细则,公平客观考评,考核结果(包含考核等级)在单位公示。

    (二)符合比例。按照《意见》要求,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各教学单位要依据上述比例要求,明确标注每位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等级,否则不予接收。

    (三)按期完成。各教学单位要依据时间节点提交考核结果,因未按日期和要求提交考核结果造成的后果,由相关院(部)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附件:

    1、合肥师范学院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2、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

    3、《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院教〔2011〕52号)

     

     

           合肥师范学院  

    2017 年 6 月 12 日

    • 附件【2016-2017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附件.doc】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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