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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权威性,其制定(修订)、执行和调整,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修订
第三条 组织与管理
(一)学校成立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该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各二级学院院长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就业创业工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成立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骨干等组成。
(二)培养方案实行院校两级管理。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教学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助二级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论证、审核培养方案,检查、验收二级学院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受理二级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二级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教育教学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四条 制(修)订程序与要求:
(一)学校发布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二)各专业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下列程序负责组织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 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共同参与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2. 明确人才培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企事业单位、协作育人合作单位等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到企事业实地访谈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3. 科学确定培养目标。在党的教育方针指引下,对接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4. 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满足“明确、公开、可衡量、可支撑”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
5. 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6. 对标制(修)订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依据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联度,确定课程目标,优化教学内容,选择适宜的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保障教学目标的实现。
(三)各专业将制(修)订的培养方案提交二级学院修订工作小组。二级学院召开由政府、行业专家、校外同行专家及校内专家等参与的论证会,进行论证审议。
(四)二级学院将各专业培养方案论证报告、修订说明与培养方案审议稿,由院长签字提交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进行研讨、论证,提出修改意见。二级学院修订工作小组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在研究后予以再修订。经过充分的评议、论证、审核,最终定稿。定稿后的培养方案,经二级学院修订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后报学校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完成方案汇总、排版和印刷等后续工作。
(五)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是专业证明课程体系能否支持毕业要求的重要证据,在构建课程体系后,通过课程标准的设计和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达成。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随培养方案的修订同时制(修)订。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异动
(一)异动类型。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异动培养方案的,如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调整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需严格按照程序申请异动,二级学院和专业不得擅自异动。
(二)异动原则。异动应是在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的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的局部修正,不涉及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调整。
(三)培养方案异动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每学期落实教学计划前),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异动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异动程序和权限
1. 教师或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学院提出异动培养方案申请。
2. 二级学院征求执行该培养方案的学生对于变更培养方案的意见,至少三分之二的学生同意方能申请异动。
3. 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审议,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和审议意见,并填写《合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异动申请表》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一份由二级学院保存,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与评价
第六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要求
(一)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上应力求避免与培养方案冲突,以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专业教育平台课程教学任务,主要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承担;通识教育平台必修课程、公共课程的教学任务,由相应二级学院(部)承担,通识教育平台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组织落实;素质拓展教育平台教学任务,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和校团委共同组织实施。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部),负责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的编写。特殊情况下,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部)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课程归口转移事宜。
(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二级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每学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录入与核对,每学期完成教学计划的录入与审查,并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排课工作。
2. 教务处排定全校公共课后,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业课,制订下学期课表。下学期全校总课表编排后,由各二级学院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
3. 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写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标准、教学日历进程授课。
4. 在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过程中,各二级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课程标准(实践教学大纲)、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
5. 课程结束后,二级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课程成绩录入和材料归档工作。
6. 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二级学院通过学生教学信息员座谈会、教学检查、领导听课评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7. 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修订一次,未发生修订或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组织本专业学生、教师、教学督导、二级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参与评价。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运行一个周期后,对其开展合理性评价,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二级学院存档。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为维护教学秩序,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在执行过程中应确保其严肃性,各二级学院必须认真遵照执行。若相关单位或个人未按上述规定程序随意变动人才培养方案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院教〔2011〕55号)同时废止。
(校教〔20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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