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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研习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王磊  核稿:  终审:钱立青   时间:2023-04-06  点击: 次

    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研习工作管理办法

    (校教〔2022〕41号)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学院师范生教育实习总结工作,进一步促进师范生完善专业知识结构,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增进教育教学智慧,改进教学技能技巧,规范学院教育研习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研习概念

    教育研习是教育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师范生职前教育的一种重要的课程形态。教育研习是指师范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教育教学理论对教育实习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和研究,以提高反思能力、教育研究能力、自主发展能力和人际沟通协调能力而开展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教育研习一般安排在教育实习之后,时间不少于2周。

    第三条 教育研习的目标

    引导师范生深入反思教育实习,在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与专业态度等方面促进师范生的专业发展。通过教育研习,师范生应达到如下目标:

    1. 通过对教学实习的研究,巩固专业知识,提高教学基本

    技能,提升自身的学科教学素养;

    2. 通过对班主任工作实习的研究,巩固专业态度,提高班级经营能力,提升自身的教育理念;

    3. 通过教育实习期间对教研工作的调研,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升教育科学研究的质量与水平。

    第四条 教育研习的基本任务

    结合教育实习实践,开展课堂教学、班级管理、学科课程与教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反思。

    1. 对教学工作的研究侧重于师范生教学技能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教学设计技能,教学实施技能(语言表达技能、板书板画技能、导入技能、结束技能、讲解技能、强化技能、提问技能、实验演示与操作技能、课件制作与使用技能等),教学评价技能(对课的评价、对教的评价、对学的评价等)等;

    2.对班主任工作的研究侧重于师范生班级管理能力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班级常规管理,班级活动组织,对学生思想教育等;

    3. 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研究侧重于师范生基本科研素质的发展状况,主要包括:选题论证,研究设计,实施过程以及结果表述等。

    第五条 教育研习的模式

    1. 教育研习工作涉及到教育实习过程的诸多方面,坚持“为用而研,为教而研”的基本原则,教育研习工作应依托视频资源(如:师范生的教学视频,实习学校教师的教学视频,以及其他教育、教研活动视频)和文本资源(如:教育实习工作任务相关的各种文档)有序开展;

    2.各二级学院应重点开展教学视频研究和教学设计的文本研究,逐步开发并积累视频案例和教育教学案例;

    3. 教育研习可以采用反思交流、小组讨论、观摩研讨、专题研习等方式进行,强调师范生的积极参与,合作反思和主动探究,融通理论与实践,重视教育教学实践问题的理性研究。

    (1)讨论交流,如:个人陈述(介绍主要的活动、成功的经验、深刻的教训,实践的感悟、存在的问题与困惑等);小组讨论(质疑问难、反思成败、提供借鉴等);

    (2)观摩研讨,如:观察文本、视频案例或报告(记录教学思路、教学技能、教学方法、教学策略、教学目标等的表现);个人说明(教授者对课堂教学或教育科研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合作交流(质疑问难、反思成败等)等。

    4. 指导教师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以及教育实习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积极探索有效的研习指导模式,提高师范生的教育研习质量;

    5. 鼓励师范生将教育研习成果转化为毕业设计(论文)。

    第六条 教育研习的组织与管理

    1. 各二级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符合本专业特色的教育研习方案,遴选指导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2. 各师范专业的教学法教师必须承担教育研习的工作任务,教育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优先安排作为教育研习指导教师;

    3. 总结与考核:

    (1)在教师的指导下,研习结束后师范生须上交 1 份研习工作总结材料,其中须包括视频研习报告 1 份,文本研习报告 1 份。研习报告可以个人完成或小组协作完成;

    (2)研习结束后,指导教师须上交 1 份研习指导工作总结材料,其中须包括研习指导记录至少 1 份;

    (3)师范生的教育研习总结材料是研习成绩判定的必要条件,教师的教育研习指导工作总结材料是教育研习指导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4. 教育研习的有关过程性资料由各二级学院存档;

    5. 教育研习的对象和纪律:

    (1)师范生必须参加教育研习,教育研习是师范生的必修课。

    (2)因故不能参加教育研习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 1-2 天者由指导教师批准;请假 3-4 天者,由二级学院批准,并须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署意见;请假 5 天以上者,须经学院教务处同意。请假 3天以上者,教育研习成绩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请假天数超过 7 天者,教育研习成绩考核为不合格。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

    下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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