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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校教〔202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为保证教育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院校教师教育类专业一门实践性必修课程,是在系统设计和有效指导下开展的综合实践课程,在提高教育质量、引领和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等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第三条 教育实习的目的是引导学生树立献身教育事业的志向,并对他们进行师德教育,使其初步具备人民教师应有的品德素质;引导学生了解基础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规律,形成必要的教学设计与实施、班级管理、教学研究和自主发展等能力。同时通过教育实习可以检验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院师范专业教学模式改革,凝练师范教育特色。
第四条 教育实习工作应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基本理念。遵循师范生教育实习规律,以师范生为中心配置教育实习资源、组织课程和实施教学;坚持以师范生的实习效果为导向,对照师范毕业生核心能力素质要求,评价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质量;对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教学改进,推动师范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教育实习以前期教育见习为基础,认真落实教育实习,积极带动教育研习,有效实现“三习贯通”。
第五条 根据学院2018版人才培养方案,教育实习安排在第5-7学期,具体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2023级学生根据2022版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校外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教育实习工作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实行教务处、二级学院的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教育实习的宏观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教育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一)教务处职责:
1. 负责制定和修改教育实习工作的有关规定,审核各二级学院的教育实习计划;
2. 配合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基地的建设,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与合作;
3. 教育实习工作的检查、评估与协调;
4. 汇总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总结,提出整改建议和措施;
5. 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等。
(二)二级学院职责:
1. 成立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长任组长的教育实习领导小组,指导教育实习工作;
2. 制定符合本专业特色的教育实习实施细则,编写本专业教育实习大纲和实习手册;
3. 组织实施教育实习;
4. 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
5. 督促指导教师根据实习任务和要求做好实习的具体工作,检查实习质量和实习效果;
6. 评定教育实习学生的调查报告,审定实习成绩;
7. 组织实习经验交流会,推荐优秀实习生;
8. 实习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三章 目标、内容与步骤
第七条 教育实习目标
教育实习应达到以下两方面的具体目标。
(一)知识技能方面:能依据国家课程标准,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开展学科教学,并在教学中巩固、丰富专业知识与技能;了解中小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积累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具备发现、分析、研究教育教学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方面: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热爱祖国,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坚守高尚情操,严于律己,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八条 教育实习内容
教育实习内容涵盖师德养成实践、教学实践、班级管理实践和教研实践等内容,以前期教育见习为基础,认真落实教育实习,积极带动教育研习,有效实现“三习贯通”。
(一)师德养成实践:研读师德楷模案例(育人案例)和研读教育名著,撰写读书心得,小组分享和交流,落实立德树人理念,厚植教育情怀;
(二)教学实践:参加与本专业相关学科课程的教学实习,实习期间真实情境授课不少于10学时,完成教学设计(教案)不少于10学时,听课不少于15节;
(三)班级管理实践:根据实习学校相关要求,在班主任导师的指导下,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开展班级日常工作,组织主题班会,开展多样化有实效的班级活动等,学习班主任工作基本方法,学习如何教育和引导学生成长;
(四)教育教学研究:参与实习学校的教研组会议、研究课、公开课、听评课活动等;自主选题,在教师指导下,开展教学研究工作,拟定调查计划(既要全面又要有侧重点)送交指导教师审批后执行,必要时应征得实习学校同意,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整理资料的基础上,撰写一篇调查研究报告;观察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来自教学一线的资料和素材,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基础。
第九条 教育实习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二级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与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制订教育实习工作计划;审查实习生资格条件;落实实习学校,分配实习任务;组织开展实习动员、校内实习及相关培训;结合学院“五四三二一一”师范生教学技能训练方案,组织实习生研读育人案例和研读教育名著并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校外实习阶段:实习生调查实习学校校情,观摩评议实习学校任课教师示范课;备课、写教案、试讲、上课、实验、批改作业和讲评、课后辅导、考试与评定成绩、听课评课;了解实习班级集体状况及学生的思想和学习现状,制定班主任实习工作计划,协助班主任开展工作,组织班级活动,进行个别教育等;进行教育调查并撰写一篇教育调查报告(可结合教育调查开展毕业设计);完成1节微课的录制任务,微课选题为本专业培养目标所对应的教学内容,时长在10分钟左右。
(三)总结阶段
1. 实习生个人总结:
实习结束后,每位实习生应认真做好个人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本人所完成的实习任务及完成情况综述;取得的成绩与不足;收获与心得体会;今后努力的方向;对教育实习的意见和建议等。要求内容具体避免空洞,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2. 二级学院总结:
(1)各二级学院成立实习领导小组评定实习生的最终实习成绩,签署评定意见;
(2)二级学院教育实习工作总结。由各二级学院教育实习领导小组全面总结本单位实习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应包括:教育实习工作的基本情况;教育实习工作质量的分析和评估;存在的问题;对学院及专业教学工作的改革意见和今后组织教育实习工作的建议;
(3)资料整理与归档。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教育实习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实习工作通知、重要的实习会议记录、自主实习申请表、教育实习计划、校内实习模块化训练方案、实习成绩登记表和实习工作总结等必须及时收集归档。
第四章 教育实习评价
第十条 教育实习的成绩考核
教育实习成绩由校外实习成绩、校内实习成绩和微课成绩三部分构成。
(一)校外实习成绩评定
1. 按百分制计,由实习学校根据实习生实习情况评定;
2. 对参加教育实习的学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外实习成绩记零分:
(1)多次请假(请假次数超过 5次)或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周者;
(2)因故未参加实习者;
(3)严重违犯实习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4)实习地点已经确定,私自更换实习地点者。
3. 校内实习成绩,由二级学院指导教师或学院领导小组评定。结合校外实习情况、校内实习期间的表现、师德实践、学生提交的微课视频等综合性进行评分。此项各二级学院可根据自行制定的教育实习细则制定打分规则;
4. 教育实习总成绩评定
(1)教育实习总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计。优(90~100分,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实习生总人数的20%),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2)教育实习总成绩成绩建议核算公式:校外实习 40%+二级学院指导老师评定40%+微课20%=教育实习总成绩(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专业具体实施的细则,增加相关评分项或微调相应打分项的百分比)。
(3)对参加教育实习的师范生,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教育实习总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①对教育实习工作不重视,没能完成教学工作实习任务者;
②对班级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能完成班级管理实习任务者。
5. 教育实习总成绩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第五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指导教师
(一)二级学院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的教师来担任教育实习的指导教师;
(二)每位指导教师应组织试讲、评议课不得少于1节/生,校外实习期间听课不得少于1节/生。
(三)指导教师的职责:
1. 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了解实习生情况,了解实习的课程安排等;
2. 与实习学校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联系,落实具体实习任务;
3. 指导和检查实习生的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及教育调查工作;
4. 抓好实习生在实习学校期间的备课和试讲工作,听实习生讲课;
5. 全面关心实习生的思想、生活和实习工作,督促实习生严格遵守实习纪律,并经常对实习生进行师德教育;
6. 评定实习成绩,并写出评语。
(四)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
实习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依据《绩效津贴二次分配指导意见》(院发〔2011〕19号)文件中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执行。
1. 院内实习总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人数/20×3;
2. 院外实习带队教师(集中实习)工作量折算公式为:实际天数×4。
第十二条 实习学校指导教师
(一)师德实践指导,安排师德实践育人案例学习;
(二)教学工作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
1. 介绍本课程教学情况,传授教学经验;
2. 安排实习生的教学实习,指导实习生备课、试讲和审批教案;
3. 听实习生试教和讲课,主持评议会,及时帮助实习生不断改进教学;
4. 指导实习生批改(辅导)作业和进行课外辅导;
5. 评定实习生的教学实习成绩并写出评语。
(三)班主任工作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
1. 向实习生介绍班级工作情况,传授班主任工作经验;
2. 指导实习生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3. 指导实习生组织好班级活动、召开主题班会,学会班级的日常管理和对学生的个别教育及家访等工作并主持对实习生组织活动后的评议会;
4. 评定实习生的班主任工作实习成绩并写出评语。
第六章 实习生管理
第十三条 凡我院师范专业学生必须参加集中教育实习,参加实习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实习守则,按照教育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未经学院和实习学校批准,实习生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因故不能参加教育实习者,必须向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实习学校教研项目资料及成果等应按实习学校的要求进行处理和交接,不得私自带出实习学校、擅自删除或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 在实习期间应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制定班主任工作计划;做好听评课以及主题班会、家访等记录,完成实习总结,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撰写教育调查与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实习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教育实习相关材料上交所在二级学院,作为实习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与实习学校情况,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出有关补充规定,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实习经费管理
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费或课酬,按照实习时间两个月及两个月以上300元(税后)/生,两个月以内200元(税后)/生标准支付给指导教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见习)管理办法》(校教〔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育研习工作管理办法
下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育见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