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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教育见习管理办法

    编辑:王磊  核稿:  终审:钱立青   时间:2023-04-06  点击: 次

    合肥师范学院教育见习管理办法

    (校教〔202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育见习是师范生必修的教师教育实践课程,其主要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活动、中小学生的学习活动及思想状况,获得初步的教学实践经验,树立从教意识,为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准备。

    第二条 为推动和规范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的教育见习工作,现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以及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见习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目标、时间和内容

    第三条  教育见习基本目标

    (一)知识技能目标:

    1. 初步了解见习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2. 初步了解教育对象的身心发展特点;

    3. 逐步积累课堂教学方面的感性认识;

    4. 逐步提高应用教育理论分析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

    5. 逐步提升加强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二)情感态度目标:

    1. 熟悉并遵守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基本规范;

    2. 养成守法、守纪、守信、守时的好习惯;

    3. 体验教师角色,理解教师职责,热爱教育教学工作;

    4. 树立有助于未来履职的团队精神和集体意识。

    第四条 教育见习对象和时间

    所有师范专业学生均须参加教育见习。教育见习时间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见习周数不得少于2周。见习学校由各二级学院从实习基地学校中自行联系。

    第五条 教育见习的主要内容

    教育见习包括师德实践、教学工作见习和班主任工作见习:

    (一)师德实践:

    观摩学习育人工作案例,观察班主任、教师育人实践,撰写师德实践育人学习体会。

    (二)教学工作见习:

    1. 各二级学院在教育见习周可邀请优秀中小学校长或中小学优秀教师介绍基础教育工作概况,教育、教学工作经验以及当前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情况;

    2. 各二级学院安排师范生到见习学校听教师示范课,参加教师教学观摩活动;

    (三)班主任工作见习

    1. 各二级学院在教育见习周可以请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作讲座,介绍班主任工作常识和经验。

    2. 各二级学院安排师范生到见习学校实地见习班主任工作。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 在分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分管院长组成教育见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教育见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教育见习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教育见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任务:制定本学院教育见习计划;联系落实见习学校;选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教育见习的检查、督促和汇报;审定教育见习成绩等。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应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教育见习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工作量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加强与校外见习单位及见习指导教师的沟通,落实好教育见习各项工作;

    (二)督促、检查见习生的各项见习工作;

    (三)见习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组织教育见习总结,评定教育见习成绩。

    第五章 见习学生

    第十条 见习学生应严格遵守见习纪律和见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见习学生要服从指导教师安排,按时按要求参加教育见习活动。

    第十二条 见习学生要认真学习见习要求,见习过程中认真做好见习记录。

    第十三条 见习学生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见习手册,见习结束后交所在二级学院。

    第六章 见习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内容

    (一)师范生的学习态度与出勤率;

    (二)教育见习的效果和任务完成情况评价;

    (三)教育见习手册的填写评价;

    (四)教育见习的总结与反思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方式

    (一)根据各专业制定的教育见习评价细则,结合学生自评、小组评价成绩等,由校内和校外指导教师分别评定见习成绩,最后由二级学院教育见习工作小组审定见习成绩;

    (二)考核成绩为百分制,并折算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分制。

    教育见习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其参加教育实习的资格,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重修该课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专业和小学教育专业可根据学科特点与见习学校情况,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并做出有关补充规定,经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见习)管理办法》(校教〔2017〕53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

    下一条:合肥师范学院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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