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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确保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学位证书注册的有效衔接,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级招生机构审核批准、被学校录取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含专升本)学生。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三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是招生录取工作的继续,新生学籍电子信息成功注册,标志着当年度的招生录取工作的结束。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复查、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协调,分工负责。

    第四条教务处是学籍电子注册的管理部门,负责新生录取信息的整理、打印、发放,与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新生信息的核对、整理、更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的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部门负责指导各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复查,负责与新生生源地省级招生机构复核解决录取信息有误之处,或者解决网上没有录取新生信息的问题,负责舞弊新生违纪处理。

    第六条保卫处负责审查新生的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的真伪甄别。校医院负责新生常规体检,负责新生因身体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以及转学、转专业等资格审核。监察审计室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全程监督(含院内专业调整);负责受理新生对招生、转专业工作的申诉。

    第七条各学院负责对本学院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提供本学院报到注册学生名单、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名单及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名单。组织报到注册新生核对录取信息,并对录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学生的资格审核。

    第三章注册管理

    第八条经省级招生机构审核批准被学校录取的新生,超过当年度学校《新生报到须知》中所规定时间没有到校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不予办理学籍电子注册。

    第九条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要求,及时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具体程序和要求如下:

    1.教务处负责复查包括在网上核对的录取信息内容,即复查新生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复查新生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升本),录取类型(统考、保送等)。

    2.各学院负责核对新生基本信息和比对新生照片,即核对新生入学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毕业证书原件、电子档案中基本信息是否一致;对照新生准考证、身份证、电子档案中照片和新生报到时上交的照片与新生本人是否存在异常之处;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等。

    3.校医院组织新生常规体检。

    第十条新生经入学资格初审和复查合格后,学校准予学籍电子注册,。经初审或复查不符合学校当年的招生录取条件(或章程)的,或者经查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直接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准予在线报到注册,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后,给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二条学生报到入学后又放弃入学资格者,需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办理完毕后,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取消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其户口迁移证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由学生本人带回。

    第十三条学校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时,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发布的录取数据信息为依据。如发现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新生,学校招生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生源地省级招生机构报告,由省级招生机构向教育部核实,更改或补充注册新生高考信息。待教育部学籍管理部门下发这部分学生的录取库后,教务处再申报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应当在学生入学第一学期开学后3个月内完成,并将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统计数据以纸介质和电子版方式报省教育厅。同时在校园网上公布新生注册数据信息,供学生查询。

    第四章注册流程

    第十五条新生录取结束后,教务处下载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新生信息与学校新生录取信息进行核对。如果出现网上录取信息有误或网上没有录取信息的学生,则报告新生生源地省级招生机构复核并请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新生报到结束后,各学院准确提交新生报到学生名单、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名单、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名单。

    第十七条教务处打印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送交各学院,由各学院安排专人组织新生本人核对。

    第十八条新生在核对本人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时,要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改,对不完整的信息进行补充。同时签上姓名以确认已经完成核对。

    第十九条学生应如实核对、更改个人注册信息。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应按照省公安厅、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交户口所在地市(县)级公安局证明、出生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信息确定是否准予修改,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各学院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后,由学院统一收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整理、核查、统计后,填写本学院新生入学情况统计表、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名单、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名单、未报到入学学生名单。经学院主任签名并盖上公章,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一同交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收集全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核对表,核查、更改、补充有关信息后,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整理好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库、填写学籍注册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和学籍注册统计表报送省教育厅,申报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同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传学籍电子注册数据。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后,通知学生本人注册学信网并登陆网站查询学籍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经学籍电子注册的新生名单,是今后教育部审核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的依据。新生学籍注册是否准确无误,直接关系到学生毕业学历、学位证书能否顺利注册。各学院、相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保证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如造成失误的,由受理学院(部门)负责解释;造成重大失误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学院(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办法》(院教〔2007〕47号)同时废止。

    (校教〔201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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