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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交流合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高等学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为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跨文化交往和沟通能力,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推动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事业蓬勃发展,规范国际交流生(含赴港澳台地区的学生,下同)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研修、实习等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
1、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的项目管理和对外联络;
2、教务处负责交流生的报名、审核、学籍管理、课程与学分认定指导、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管理等工作;
3、财务处负责交流生的缴费工作;
4、各学院负责学生报名组织与推荐、日常联系与管理、课程与学分认定等事项,协调学生、学院和学校之间关系。
二、遴选条件
1、我校在籍的大二、大三学生,或符合两校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在籍学生;
2、政治思想表现好,身心健康,品德优秀,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3、学业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外语水平达到国(境)外学习、研修、实习的要求。
4、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适应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责任意识,能够完成交流期间学习任务;
5、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条件,有能力自行支付往返旅费、在国(境)外期间的学费、生活费及其它杂费;已交清应缴学校的各项费用。
6、符合交流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三、操作程序
1、教务处会同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将赴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的专业、名额、要求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各学院;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
2、相关学院对学生书面申请进行审查,报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教务处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提交学校审批。
3、申请交流的学生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指导下准备国(境)外高校(机构)要求的各种中英文文书并办理出入(境)手续。
4、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与校外有关部门和国(境)外高校(机构)联系,落实具体手续和落地接待事宜。负责咨询中英文材料准备及各级公文上报事项等。
5、交流生一次性缴清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内学费和协议规定的其它相关交流费用;承担在国(境)外学习学费、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等有关费用。
四、学籍管理
1、学籍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相关学院配合。交流生须在赴国(境)外学习离校前2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经批准学校为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2、未经双方学校同意,交流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或在外停留期限,不得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境)居留。违反者将取消其本校学籍、不予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交流生在结束国(境)外学习后2周内(遇假期顺延)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按期返校修读后续课程和教学环节;违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交流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相关费用由交流生本人承担。
五、课程及学分认定
1、交流生原则上应参加与原就读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学习;属合作培养共同制定培养方案的专业,交流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因特殊原因交流生需参加与原就读专业不同专业学习的,如学校现有专业有与该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可向学校申请转专业(不包括短期交流);否则,则按其原就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课程和学分。
2、交流生在国(境)外学习学习期间取得成绩及学分,应由国(境)外学校(机构)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交流生应当在办理复学手续时,提交《合肥师范学院课程及学分认定申请表》(附件4),并附对方学校(机构)成绩证明复印件,办理课程和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手续。
3、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国(境)外学校(机构)出具的有效成绩证明、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学期课程进行认定。相近或相同的专业课,可以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学分;不可替代的国(境)外课程,可以通识选修课程及学分认定。
4、交流生完成国(境)外学校(机构)统一开设课程且成绩合格的或选修课程并获得12学分以上者,可直接获得4学分的国际实践学分(折算成4学分的素质拓展教育学分)和4学分的选修课学分(折算成4学分的通识选修课学分);专业教育平台以外的课程可以在同一平台下认定。
5、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不能被替代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延后修读或以免听自学。免听自学的需办理免听手续,可由任课教师布置学习任务,根据学生学习笔记、作业及学习报告或论文等评定成绩;学生也可以参加该课程考试,获得相应学分。实验、设计等实践环节必须听课修读。
6、经学校同意,交流生可申请在交流学校(机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答辩,成绩参照课程和学分认定办法认定。如未在交流学校答辩的,必须在回校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后方给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六、成绩、学分转换及登记
1、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课程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对应1学分(根据学生出国(境)学期、教学周数情况可适当调整)换算学分。
2、学生在国(境)外获得的成绩,若为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录入;若为与本校相同等级评分,则直接以等级录入。
境外等级成绩转换百分制原则上按下列标准执行:
A+,A ——95分; A- —— 90分;
B+,B ——85分; B- —— 80分;
C+,C ——75分; C- —— 70分;
D+,D ——65分; D- —— 60分。
3、学生在国(境)外学习的课程经认定后,由教务处、学院在每学期开学3周内组织按课程的中文名称录入成绩系统(备注交流就读学校)。所有学习成绩均应在学生学习成绩册中登记,包括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在国(境)外学习课程与在本校学习课程一起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4、交流生因赴国(境)外延误了考试,可申请缓考,课程、学分和成绩按规定登记。
七、毕业和学位授予
1、交流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含校际交流期间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2、在校际交流期间,交流生不参加本校的各类评奖、评优。
3、交流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学习期间,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发给肄业证书:
(1)在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学术抄袭,考核作弊或者违反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被国(境)外合作院校(机构)退学处理的。
(2)在校学习时间达到6年(含国内外学习全部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4、合作国(境)外院校(机构)毕业和学位授予事项,按照校际协议和对方院校(机构)规定执行。
八、权益保障
1、交流生到达驻地后,应立即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所在学院。交流期间应定期与学校保持联系。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双方院校(机构)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相关机构联系,寻求帮助。
2、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遵守外方规定,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相关机构和学校报告。
3、交流生在合作院校(机构)学习期间,户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流生必须按照合作院校(机构)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要求参加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必须购买航空以及其它交通保险。交流生在赴合作院校(机构)途中以及在合作院校(机构)学习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交流生及家长自行处理,学校可予以协助。
4、赴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应签署《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研修交流协议》和《学生声明》,其直系亲属应签署《亲属声明》;该声明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学生声明》和《亲属声明》具有法律效力。
九、附则
1、对外汉语教学等志愿者赴国(境)外开展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但课程与学分认定一般仅限于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等实践环节。
2、本规定未涉及事宜,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关于在校生的相关管理规定或细则执行。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暂行规定》(校教〔2012〕3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教务处共同解释。
(校教〔2016〕37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