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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学制与学期安排
第一条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普通专升本为2年,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4年的,修业年限可为4-6年;基本学制为2年的,修业年限可为2-4年;申请休学进行创新创业的学生,其修业年限可在原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二条学期安排。每学年分两个学期,每学期20周,其中教学周16周,社会实践与复习总结周2周,考试周2周。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计算
第三条学分是用于表示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计量单位;学生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中规定的学习任务(以下统称“课程”)并通过考核,可以取得课程相应学分。
第四条学分分值计算一般以课程“学时构成”作为基本依据,以0.5学分为最小计算单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理论课程、实验(训)课程(含课内实践)16学时1学分,公共计算机基础课程实践部分、体育专业技术课、艺术类专业技法课24学时1学分,课外实践、大学体育课程32学时1学分。
(二)集中性专业综合实践,如专业实习(训)、研习等每周1学分;毕业论文(设计)累计按10学分计算。
(三)素质拓展平台学分依据《合肥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办法》计算。
第五条成绩(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综合评价学生课程学习状况的依据。
1、成绩绩点与百分制、成绩符、等级制(五级制、二级制)关系:
百分制与成绩绩点
成绩绩点与成绩符
成绩绩点与五级制
二级制与成绩绩点
百分制
绩点
成绩符
五级制
二级制
90~100
4.0~5.0
4.7~5.0
A+
4.5
优秀
通过
3.0
4.3~4.6
A
4.0~4.2
A-
80~89
3.0~3.9
3.7~3.9
B+
3.5
良好
3.3~3.6
B
3.0~3.2
B-
70~79
2.0~2.9
2.7~2.9
C+
2.5
中等
2.3~2.6
C
2.0~2.2
C-
60~69
1.0~1.9
1.7~1.9
D+
1.5
合格
1.3~1.6
D
1.0~1.2
D-
<60
0
F
不及格
未通过
2、绩点换算公式为:
(1)课程绩点= 1.0+0.1×(课程考核成绩-60);若课程考核成绩低于60分,则课程绩点为0。
(2)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为课程绩点乘以课程学分,其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3)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为课程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课程学分总数。其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章课程设置与修读要求
第六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在修业期限内完成课程、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学习任务,取得规定的学分,方能获得毕业资格;修读学分及成绩等记入本人学习档案。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课程分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包括“三个平台”(通识教育平台、专业教育平台、素质拓展教育平台)、八个课程模块(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综合实践课程、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大类别。
第八条修读要求。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设置修读必修课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本人特点和发展需求选择修读选修课程,修读选修课程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通识选修课程。学生应跨学科专业修读8学分,其中文科各专业学生分别选修自然科学类、艺术体育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不低于2学分,理工科各专业学生分别选修人文社科类、艺术体育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不低于2学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分别选修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课程、创新创业类课程不低于2学分。
(二)专业选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包括任意选修、限定选修专业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以及选修性质的专业实习(训)、研习等环节,学生应按照专业要求修读。
(三)素质拓展教育平台。素质拓展教育平台含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活动、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两个课程模块,其中校园文化与社会实践活动至少修读5学分,创新创业与学术科技至少修读3学分。
第三章选课、考核与学分认定
第九条选课是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期教学计划选择课程、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过程,包括预选、正选和补选三个阶段。
第十条学生依据学校、院(系)公布的课程安排和课程简介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选课应综合考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关系、本人特点、发展志向等因素,在有经验的教师指导下,按照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优先级别依次选修;凡有先修课程要求的,必须在先修课程修读后方可选修后继课程。
第十二条因课程修读人数限制等原因不能选修的课程,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或在下一学期重新选修。超过课程选修时间期限的,不予补选、退选;擅自中止选修课程学习的,所选课程成绩、学分线点以零分记。
第十三条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每学期按开课计划规定的课程及进度进行修读。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进行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选定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论处,考核成绩为零分,不予正常补考。凡未经选课或选课不成功跟班听课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十五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所在学院可结合专业特点制定课程置换标准进行评价认定,并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册。
第四章免听、免考、免修
第十六条免听是指经批准免除学生参加某门课程课堂听课而直接参加考核的制度。先期修读课程平均成绩绩点≥4.0,或修读课程时间冲突等特殊原因,可以根据本人自学能力,申请课程免听:
1、学生在开课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授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2、所在学院、授课教师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3、免听课程含有实验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否则取消考核资格;
4、学生免听课程的成绩按期末考核成绩计入。
第十七条免考是学生参加课程修读,但在课程考核前获得课程相关专业资格证书或等级证书等,经认定达到课程相关知识水平,免除其课程考核的制度。
申请免考学生应参加免考课程正常修读,免考课程成绩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提交材料、平时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免修是根据学生的学习或经历,学生知识水平已经达到某门课程要求,经批准不参加该门课程课堂学习和课程考核而直接赋予相应学分的一种学分认定方式:
(一)学生在开课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授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
(二)所在学院、授课教师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三)学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80分的,获得该门课程免修资格;但是课程含有实验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否则不予免修;
(四)学生免修课程的成绩按照免修考核成绩计入。免修考核成绩<80分的,必须跟班修读。
1、大学英语课程免修
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获得相应学分后,可申请免修余下学期相应课程,成绩按一定标准折算并记入学生成绩单。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学期成绩认定细则(修订)》执行。
2、大学体育课程免修
大一新生必须修完大学体育课内2学分课程;学生自第二学期后,在某一学期内获得课外体育学分的,可以免修本学期剩余的体育课程或后一学期体育课程。学生须在课程结束前一周内向课程主讲教师提供获奖证书,任课教师按获奖名次直接认定《大学体育》课程成绩。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师范学院大学体育异步教学实施方案》执行。
3、普通话训练课程免修
教师教育类专业学生(师范生),在普通话训练课程结束前参加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通过省级测试的学生可直接免修课程。学生须在课程结束前(或后一周内)向课程主讲教师提供省级测试成绩,测试成绩可直接认定为该生《普通话训练》课程成绩。具体要求按照《合肥师范学院普通话分级教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大学体育和军事理论与训练等教育部规定课程以及专业实习(训)、毕业论文(设计)、综合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一般不予免修;因生理原因不能修读大学体育、军事训练等课程的,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教学单位审查、教务处审批可以免修或申请选修相关其它课程学习。
第二十条应征入伍、交流研修等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主管部门文件或合作办学协议等精神办理免听、免考、免修手续,应征入伍、交流研修等学生按照国家政策、主管部门文件或合作办学协议等精神办理免听、免考、免修手续,建立“学分银行”,积累与转换学分。
第五章补考、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正考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参加下一学期的正常学期补考,学期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正常学制内申请重修该门课程(正常学制内申请重修课程不得超过3门),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延长学业重修不及格课程;校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修学。
第二十二条学期补考采用原正考考核方式进行,成绩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正常补考:
(一)课程作业、实验未完成,且未按要求补齐的。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缺课学时累计超过修读课程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课程考核旷考的。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应按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用,参加课程各环节学习;重修成绩记入学习档案,注明“重修”字样;重修不及格课程,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次;
1、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做(重答辩);
2、学业预警课程重修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合肥师范学院学业预警管理办法》。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五条学生修满并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结业学生在最长年限内,经重修成绩合格后,可以提出结业换毕业申请,最长年限期满,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仍作结业处理,不予返校重修。
第七章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同时,仍学有余力,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根据专业辅修学分修读的完成情况,可以获得相应证书,证书发放条件及具体要求按照学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适用于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各专业学生,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校教〔2013〕64号)同时废止。
(校教〔2017〕33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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