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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转学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二、监管机构和分级责任制

    第二条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招生部门负责核实学生当年高考成绩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后勤(校医院)负责确认学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其它转学条件及材料上报,各学院负责学生课程教学、思想教育等方面管理。经审核符合转学条件者,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三条学校成立转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学生、招生、后勤(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学具体工作。

    第四条学校成立转学监管领导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室、师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监督转学相关过程。

    三、转学条件

    第五条 转学条件: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六条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不符合教育部等下发关于招生录取与学籍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者;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大三及以上年级的;大二年级且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差异较大,经认定不宜转专业者;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四、转学办理程序

    第七条本校学生申请转出:

    (一)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就读学校签署意见;

    (三)经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后,我校在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校学生申请转出,需要提交的材料按照转入学校的要求准备。

    第九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

    (一)学生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出申请;

    (三)我校同意接收后,由原就读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在学信网上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外校学生申请转入,应递交的材料有:

    (一)《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包括学籍变动情况,一式四份);

    (三)载有学生本人基本情况的经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印章)及转学理由证明材料(一式四份)。

    (四)有关转学理由证明材料包括: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的,应提供足以说明原因的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核实申请转出学生的转学理由并严格审核佐证材料的真实性,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

    学校根据拟申请转入学生当年的高考情况、当前的学习状况等信息,核实学生是否具备转入本校拟转入专业的资格。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且公示无异议后,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收接收函。

    第十二条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五、办理转学时间

    第十三条每年的2月20日至3月10日和8月20日至9月10日研究转学相关事项,转学材料须于每学期结束前提交,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15〕32号)停止执行。

    (校教〔2017〕33号)

    上一条:合肥师范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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