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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激发学习兴趣,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合肥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宏观调控转专业人数,对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人数。
第三条转专业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公平、公正,公开、择优进行。
(二)自愿申请原则。转专业申请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
(三)稳定性原则。学生一般应在招生录取专业就读;在校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四)科类相同原则。转专业原则上限在高考招生相同大类、批次中实施。
第二章转专业条件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正式获得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籍,且就读满一学期的一年级学生(因教学改革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除外)。
(二)学生对申请转入专业确有一定志向、特长,且具备专业潜质。
(三)身体条件符合申请转入专业普通高考招生体检标准。
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并获得一定成效的,经学校认定转专业后更能发挥专长的,学生亦可申请转专业。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但尚能在本校专业学习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因疾病等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经三甲医院证明,身体条件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达不到相应专业资质认证要求的;
(二)因招生等政策变化,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等学生原就读专业调整的;
(三)因退役原因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应当转专业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的(因教学改革需要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选拔除外);
(二)跨招生大类申请转专业的;
(三)合作办学专业向普通专业转的;
(四)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五)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六)高考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等与上级主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八)按照学校规定应作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者。
第三章转专业程序
第七条拟定转专业计划。教务处根据当年新生报到情况、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学校教学资源状况,会同各院系拟定各专业转入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八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学校审批计划,于第一学期期末考核前制定、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
第九条学生书面申请。学生填写合肥师范学院《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至申请转出专业所属院系。
第十条资格审查。转出专业学院汇总《申请表》,在当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前,审查学生转专业条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于学期结束前完成申请人资格复查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考核。教务处会同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一)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不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一般不组织笔试;
(二)具备转专业资格人数超过专业接收计划的专业,转入学院应组织专业素质相关的综合考核,按接收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公示。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教务处根据审批结果,开具《转专业通知单》。学生凭《转专业通知单》,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并到转入学院报到,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进行选课。
学生逾期未报到的,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四章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各学院及时安排学生班级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转入学生编班审查结果,及时发文并在学籍管理平台上处理转专业学生学籍异动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应修满转专业前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转入新专业后执行新专业的培养方案。拟转出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的学习及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和旷考等情况,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转入学院应有专人及时做好转入学生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转专业学生学费应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学生教材费应足额预交,按学年据实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转入前已领教材学校不予退还;当前学期转入专业教材由学生自行调剂或由转入学院统一组织购买。
第十八条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与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师范学院普高新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校教〔2012〕6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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