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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编辑:王磊  核稿:    时间:2017-10-21  点击: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规范教学督导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促进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加强教学督导工作,学校建立院(部)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学校教学督导团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团长,教学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团长。督导团由12-15人组成,分文、理两个督导组,组长由学校督导团团长聘任。院(部)级教学督导组,由各院(部)自行组建,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院(部)教学工作进行督导。其组成人员及工作制度报学校督导团审定并备案。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教学督导团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进行督促、检查和评价,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对全校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为改进教学,提高管理效能提出指导性意见或建议;

    2.参与学校的教学研究活动,为学校的教学改革和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3.向学校及管理部门反馈教学基本信息和教学条件、教学保障方面的信息;

    4.参与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规章制度的情况,建议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

    5.督导、检查各专业主要课程是否按照教学(实验)大纲、教学(实验)进程表实施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

    6.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听课调研,督促、检查课堂教学开展情况,评价任课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

    7.随机抽查教案(讲稿)和学生作业、试卷,评价教师的敬业精神和教学态度以及知识更新情况;

    8.随机抽查实验课的开设情况、学生的操作能力以及实验报告的完成质量;

    9.参与学校有关教学评优和评审工作;

    10.受学校委托,完成与教学检查、评估和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长负责召集本组成员、安排督导工作、组织本组工作例会、总结本组工作等。各组长对督导团团长负责。

    第五条坚持例会制度。各组每两周集中一次,汇总情况,商讨解决有关问题,并就其中突出问题形成文字材料向督导团和学校反馈。

    第六条坚持巡视与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团成员分组深入教室、实验室巡视并随机听课,参加试讲评议等工作,检查和了解教学工作全过程。督导员每年听课应不少于60节。督导员在每次听课或督导其他教学活动时,都要认真做好记录,事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讲授能力、教学效果、课堂纪律、学生对课程的反映及教书育人等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第七条坚持学期小结与学年工作报告制度。在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督导组都要进行督导工作小结,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学年总体评价,向学校汇报。

    第四章人员聘任

    第八条教学督导团成员在离退休和在职人员中遴选,由院(部)提名,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和人事处审核,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督导团成员聘期为两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

    第九条督导团成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关心学校发展,愿意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服务;

    2.熟悉国家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学规律和教学业务;

    3.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在学校有较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能深入实际、联系群众;

    5.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五章工作权限

    第十条督导员有权选择督查对象和督导内容,有权要求院(部)领导、院(部)督导组及每位专兼职教师汇报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各种写实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督导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督导组向学校或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后,根据整改情况,可提出复查要求。

    第六章待遇

    第十二条督导员在聘用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后,可享受一定数额的报酬。其工作量计算标准为:听课1学时/节、参加会议2学时/次,督导组组长每年另补助20学时工作量。每学期末,督导员提供日常工作记录,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统计督导员的工作量。

    第十四条督导员居住院外者,可实报工作地点与居住地之间的公交路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每学期末集中办理一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本条例经校教学委员会通过,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院教〔2007〕56号)

    上一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纲要

    下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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