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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精神,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引导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现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的从事学校的研究生培养、本专科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教师如进修、访学、长期病假等获学校批准的原因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考核。
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目的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促进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加强课程教学改革与研究,不断更新课程教学内容,改善课程教学方法、手段,提高课程教学质量。通过考核,科学评价教师教学水平,进一步完善优质优酬分配方案,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推动教学改革深入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持续提高。
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原则
(一)客观科学原则。考核应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专业培养、教师工作特点,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和师德水平,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公开考核方法、内容和结果,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多元评价原则。采取分层次与分类别的方式,以教学单位评价为主,坚持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实施同行评价、专家(学校教学督导团)评价与学生测评相结合,进行全面考核评价教师教学质量。
(四)定性定量原则。考核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分项考核形式实行定量评价,按百分制计分;最终结果实行定性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一)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学校《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评价办法(试行)》,依据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开展教师教学日常考核和学期考核工作。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准备工作特点,制订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实验(实训)准备环节质量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
(二)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包括日常考核、学期考核和学年考核。日常考核主要形式为随机抽查备课(讲稿或教案)、作业与练习、辅导与答疑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学期考核主要形式为同行评价、专家(学校教学督导团)评价和学生测评。学年考核是对日常考核、学期考核的综合评定。
(三)考核组织
1.日常考核。日常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以教研室(或实验室,或课程组)为单元,组织同行教师随机抽教师查备课(教案)、作业与练习、辅导与答疑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等环节,定量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实验技术人员辅助教学质量)。
2.学期考核
(1)专家评价。专家评价以教学单位为单元,组织教授(研究员)、党政负责人、教研室(实验室、课程组)负责人,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定量评价教师教学质量(实验技术人员辅助教学质量)。属于“课堂教学人人过关”考核对象,其评价成绩以学校教学督导团考核成绩为准。
(2)学生测评。专任教师(含双肩挑)的学生测评,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组织学生对当学期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学生测评,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安排,组织学生进行测评。
3.学年考核。学年考核由教务处统一组织,每学年集中安排考核一次,教师教学质量学年考核期限为上年度8月25日起至当年度7月20日止,考核工作一般安排在当年度7月份,教学单位考核评价在7月底前完成,学校综合评价在8月底前完成,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所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
(四)考核评定
1.考核成绩合成。考核学年度内,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合成公式为日常考核平均分数×25%+专家评价平均分数×35%+学生测评平均分数×40%,考核总成绩保留1位小数。
实验技术人员学年考核成绩计算参照上述方法执行。
2.考核等次划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合格和不合格等次总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具体视考核学年度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成绩分布情况而定。
其中在考核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①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的;
②年度教师师德测评成绩低于80分的;
③学年度学生测评平均成绩低于80分的;
④属于“课堂教学人人过关”考核对象,学年度学校教学督导团考核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
①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或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
②年度教师师德测评成绩低于70分的;
③学年度学生测评平均成绩低于70分的;
④属于“课堂教学人人过关”考核对象,学年度学校教学督导团考核评价成绩低于70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①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或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的,或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
②年度教师师德测评成绩低于60分的;
③学年度学生测评平均成绩低于60分的;
④属于“课堂教学人人过关”考核对象,学年度学校教学督导团考核评价成绩低于60分的。
(2)考核等次评定。各教学单位依据考核办法,结合专业培养和教师工作特点,制订配套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日常考核和学期考核,实事求是地开展学年度考核,学年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合肥师范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教务处依据各教学单位填报信息,提出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初步意见,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使用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是对教师教学过程及其教学效果是否达到一定质量标准要求所做出的有效价值判断,其考核结果作为当年度教师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的依据,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延期晋升高一级教师职称。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学期开始执行,与学校其它有关规章不一致之处,执行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院教〔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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