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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促进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学管理与服务保障水平,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听课人员范围
学校领导、中层干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全体教师、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相关职能部门教学管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本办法进行听课。
二、听课次数要求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每学期,学校领导、机关部门和院(部)党总支中层干部、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不少于4次;院(部)主任、副主任和全体教师不少于6次,教研室(实验室)主任不少于8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指导教师听青年教师的课不少10次,青年教师听指导教师的课不少15次;校督导不少于20次;院(部)组织的专家听课次数由教学单位自行确定。每次听课时间不少于1节课。
三、听课方式与内容
(一)常规检查听课
1、开学首日听课。每学期开学首日,通过听课检查了解教学准备、师生情况、服务保障、教师“五带”和学生“两带”等情况,其中校领导的听课工作,由所联系院(部)提前做好联系与安排。
2、期中检查听课。每学期期中,通过听课检查了解课程教学进度情况,了解教师对班级学风、学生对教师教学的评价与建议。
3、期末检查听课。每学期期末,通过听课检查了解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复习安排和师生意见等情况。
(二)日常随堂听课
1、同行听课。同一教研室或同一课程组的教师,以集体听课、随机听课、教学观摩等方式相互听课,取长补短,相互促进。
2、领导干部听课。校领导、中层干部采取随机的形式听课,了解课堂教学和服务保障等情况。
3、教学秘书听课。教学秘书应结合自身职责,深入课堂,了解教学秩序、课程编排、教学进度、教材使用、教学保障等情况。
4、专职辅导员听课。专职辅导员应重点针对所带班级进行听课,了解学生出勤、课堂纪律和思想状况等情况。
5、其他相关人员听课。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实验实训中心等部门工作人员,可结合自身工作,深入课堂,听取师生对教学管理和服务的意见,改进服务保障工作。
(三)指导听课
根据学校青年教师导师制的有关要求,青年教师应听指导教师的课,通过听课将指导教师好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和教学思路用于自己的教学实践。指导教师也要经常听青年教师的课,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能力。
(四)专家听课
1、校督导团专家听课。校督导团根据实际,提前制定听课计划,确定每学期各院(部)被听课教师名单,以随机、随堂的形式开展听课评课工作。
2、院(部)专家组听课。各院(部)应根据《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暂行办法》(院教〔2011〕52号)的有关要求,成立听课评课专家组,对本单位教师进行听课指导和评价。
四、分类评价与反馈
为使听课评课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和有效,对各类人员听课实施分类评价办法。
(一)具备教师职称的学校领导、中层干部以及专家、教师在听课后,填写《听课评课记录簿》,按照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有关要求,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打分评价,评价分值进入教师个人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
(二)不具备教师职称的学校领导、中层干部以及专职辅导员、教学秘书,应结合各自职责,深入课堂了解教风学风和教学保障情况,听课结束后填写《课堂情况记录表》(见附件1)。
听课结束后,对涉及教风学风和教学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可直接向任课教师、相关教学单位、职能部门反馈,也可交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汇总,统一反馈,督促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1、完善制度。各院(部)要结合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年度考核等要求对同行听课、指导听课、专家听课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立常态化的听课评课制度。
2、建立统计台账。各院(部)对评价结果要指定专人进行收集、登记,建立教师个人听课评价分数的统计台账,为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提供依据。
3、注意细节。各院(部)在安排听课评课工作时,要注意解决部分教师被听课次数过少、评价分数过高、缺少教学建议等细节问题,同时,要以合理方式反馈评价分数。
(二)执行工作纪律
1、尊重教师。听课人员要采取随堂听课的方式,一般不提前通知被听课教师;听课人员必须尊重教师,在进入教室后应主动向被听课教师问好。
2、保持秩序。听课人员要遵守教学纪律,不得迟到、中途离开;要维护教学秩序,不得走动、站立在教室中,听课期间须将手机静音或关闭。
3、平等交流。听课人员应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教师的课堂教学等进行评价,并在课后与教师进行沟通交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六、听课评课监督检查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听课评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管理部门听课情况,将按学期进行统计和公布。对各院(部)的听课情况,将结合“三期”教学检查,进行监督检查和反馈,对未完成听课要求的人员,各院(部)可在绩效津贴中予以扣减。
七、其他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学校《合肥师范学院听课评课管理办法》(院教〔2011〕54号)停止执行。
(二)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校教〔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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